海口市中院:医疗鉴定服务合同纠纷案析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4:16在我国,医学会是法官在审理医疗胶葛案子的医学专业辅佐人。医学会承受人民法院的托付对医疗行为进行判定是辅佐法官查明案子现实的民事诉讼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服务行为,医学会与案子中的当事人亦不构成所谓的服务合同法令联系,因此不能以一般的民事法令联系来界定其间的权利责任,所发作的胶葛亦不能以民事诉讼方法来处理。简言之,医学会不该成为被告。近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三宗患者申述医学会的案子,并且相似案子还有增加的趋势。为了协助大众正确理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以下简称医疗事故判定)活动的法令性质以及医学会与医疗胶葛案子中当事人的法令联系,正确挑选维权的方法,咱们以吴某申述海口市医学会一案为例,论述、解说法令的相关规则和咱们的定见。
一、根本案情
吴某等因右足背部呈现红肿、痛苦到某医院承受医治,经门诊医治无好转,于2007年2月19日入住该院骨科,4月22日在该院承受右足小腿中上段截肢手术。吴某因为与该医院发作医疗胶葛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托付海口市医学会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治疗进程是否存在差错进行判定,医学会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定结论。一审法院经审理并未采用该证据并判令医院承当补偿责任。据此,吴某合同诈骗为由申述医学会,要求人民法院承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判定为无效行为;判令医学会补偿原告的交通费100元,打字复印费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二、审判要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安排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吴某对医疗事故判定结论有贰言,能够向上一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恳求从头判定,现吴某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向法院提申述讼,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规模。据此裁决驳回吴某的申述。
吴某不服上述判定,向海口中院上诉称:因为医学会违法违规行使责任,成心隐秘判定程序的实在情况,不依法实行照实奉告的责任,致使不符合规则的人员进入专家判定组,也使上诉人未能依照实在意思决议是否恳求专家逃避,医学会的行为构成诈骗,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令之有关规则,上诉人将其诉至法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吊销一审裁决,支撑上诉人的恳求。
海口市医学会答辩称:一、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申述条件。首要,本案不归于民事诉讼受案规模。本案诉争的医疗事故判定系民事诉讼进程中的证明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子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第63号)已明确规则:“病员及其亲属假如对医疗事故判定结论有贰言,能够向上一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恳求从头判定,假如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某对本案诉争的医疗事故判定行为不服,应依法恳求从头判定,而非向人民法院另案提申述讼。其次,吴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使本案归于民事诉讼受案规模,但医疗事故判定的发动是根据人民法院的托付,而非吴某的托付,吴某与医学会没有直接的托付合同联系。二、本案判定进程完全符合法令规则,无任何的“欺骗”、“暗箱操作”和程序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申述条件,吴某的诉请依法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