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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9:51

工伤保险法令解说:第三十一条【员工工伤医治期间待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员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解说】本条是关于员工工伤医治期间待遇的规则。
罢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挂彩或许患职业病停止作业承受医治并享用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止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罢工留薪期应当依据伤情的详细状况来承认,一般不超越12个月。罢工留薪期的时刻,由已签定服务协议的医治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定见,经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并告诉有关单位和工伤员工。工伤罢工留薪期的时刻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需求延伸期限医治的,经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最多可再延伸12个月。
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除享用工伤医疗待遇外,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日子不能自理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护理。这儿所称的原待遇是指员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依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悉数薪酬和福利待遇。工伤员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法令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则,享用伤残待遇。也就是说,罢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作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依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如该员工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能够持续享用法令第二十九条所规则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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