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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8:17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商业银行: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对世界结算远期信用证(以下简称远期信用证)事务的处理,防备经营风险,保护银行诺言,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商业银行处理远期信用证(包含一切非即期信用证,下同)事务,有必要严厉执行国家的外汇处理和利用外资方针,并具有实在的商品交易布景。
(一)商业银行要严厉检查开证请求人的资历,开证请求人有必要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请求开证,有必要由外汇处理部门审阅其进口的实在性。
(二)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事务,有必要严厉检查开证请求人的资信状况、偿付能力,并核定每一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
(三)商业银行对外开立的一年期以上远期信用证属本钱项目;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归入外债计算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借款目标。
二、商业银行处理远期信用证事务,要树立完善的内部处理和操控机制,严厉检查分支机构的处理水平,拟定清晰的授权准则。以下事务有必要由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处理或检查同意后颁发分支机构经办:
(一)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远期信用证;并报外汇处理部门逐笔批阅。
(二)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各商业银行总行能够拟定较上述要求更为审慎的内控规范。
三、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有必要选用由其总行一致规划、一致标准专用格局或函纸。从1998年1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概不得运用自行规划印制的信开信用证函纸。
四、商业银行处理远期信用证事务实施保证金准则。对保证金有必要专户处理,不得提早支取或挪作他用。
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份额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执行担保办法;为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当开证金额超越授信额度时,对超越部分要执行担保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拟定。
五、商业银行处理信用证事务,有必要严厉遵守世界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信用证负有不行抗辩的付款职责。
六、经与财务部商定,开证请求人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仍不能如期付款的,开证行在扣减保证金后,对所欠金钱能够差异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一)凡开证请求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金钱,开证行应转入流动资金借款科目核算,并补签借款合同;
(二)凡开证请求人和保证人因为破产、封闭等原因无法归还银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处理抵押物。如处理抵押物后仍缺乏补偿银行垫款,其缺乏部分确为丢失的,经财务部驻当地财务督查专员办事机构检查同意后,在“经营外开销——十分丢失”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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