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税收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1:39

跟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展和金融组织企业化程度的进步,企业从金融组织告贷的难度加大,因而一些企业挑选了从非金融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告贷。笔者发现此类告贷的利息支出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的收据运用存在着问题
依照《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则,非金融组织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这种非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是存在的,近年来更为遍及。所以税法规则,对私自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组织,应照章交税。但现实情况是,企业向非金融组织的告贷利息支出绝大多数是以收款收据入帐,而非金融组织更不会对此项利息收入自动申报营业税等税费。
二、企业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存在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则,交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而咱们只需确认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即可,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告贷付出利息税前扣除规范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14号)将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界定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基准利率加上起浮利率。因而税前扣除的首要问题便是要看起浮利率终究是多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展金融组织告贷利率起浮区间有关问题的告诉》([2003]250号)的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告贷利率起浮区间扩展到[0.9,1.7],按此规则,只需非金融组织的告贷利率不超越上限“基准利率×1.7”即可,能够看出,此项规则是对交税人十分有利的。而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又决议从2004年10月29日起,放宽了金融组织告贷利率起浮区间,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依照这一规则,交税人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不管金额巨细,均可税前扣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主张:针对问题一,笔者以为,税务部分在征管和稽察过程中要加以监督,要求企业向非金融组织讨取合法收据入帐,要求非金融组织自意向税务主管部分申请代开发票并依法交纳相关税费,不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针对问题二,笔者以为,起浮利率区间的上限从逐渐放宽直至无限额的规则,严重地腐蚀了税基,为习惯新的利率政策,希望更新相应的税收政策,使得企业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合理、合法。(税政科 徐小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