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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五种错误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1:46

(1) 不能供给依据。劳动者请求裁定应该供给支撑自己建议的相关依据,比方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证据、证人证言等。
(2)授权不明确。劳动者托付代理人代为申述、进行宽和、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托付书中特别注明,不然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3)收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请求实行的危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依法建立的裁定安排的判决,一方当事人 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但也规则了请求实行的期限,“两边或许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两边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为6个月。前款规则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明显无论是判决书仍是判决书,劳动者超越一年的请求实行的期限其合法权力将无法完成
(4)不准时交纳裁定费用。劳动者自收到案子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则预交案子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劳动者应书面请求。无故不按规则交费的,裁定部分将按主动抛弃申述处理。
(5)不准时出庭或半途退庭。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许可半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抛弃自己的权力,裁定部分可对申述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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