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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8:03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公安机关对刑事案子进行侦办后,应该将案子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检查案子的相应资料后作出起不申述的决议。假如检察院决议申述的应该写申述书,那么检察院刑事申述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检察院刑事申述书范本
被告人杨××,别号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世,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掠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世,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掠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世,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人,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掠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掠夺罪、偷盗罪,于2002年×月×日移交本院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奉告三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解人沈××、被告人熊××的辩解人于××、被告人李××的辩解人包××的辩解定见,检查了悉数案子资料。
经依法检查查明:
一、掠夺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集合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掠夺,各被告人随即赞同,一同密谋策划施行掠夺。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方针。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倒闭××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前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嗓子,强逼张××交出随身所带悉数资产,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物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他赃物、赃物一概由杨××分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同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目标。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宅,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绑缚,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物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施行暴力相威胁,拦路掠夺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一同浪费。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说;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偷盗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物870元由被告人杨××分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卷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一同浪费。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卷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价事务所出具的评价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凿、充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别人资产为意图,以暴力相威胁、假充差人入户掠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掠夺的”、第(四)项“屡次掠夺或许掠夺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景象,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应当以掠夺罪追查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应当以偷盗罪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掠夺、偷盗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则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则,应予从轻处分。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略,严厉打击严峻刑事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依据目录、首要依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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