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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约定的利息应认定为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2:24

违约金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债的实行,即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丢失,也要按法令或合同的规则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规范依法定或两边在合同中书面约好。
欠条中约好的利息应认定为违约金仍是危害赔偿金
欠条中约好的利息部分应为危害赔偿金。违约金与危害赔偿两者彼此并行,付出违约金的数额与实践危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络。假如付出补偿性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丢失,债款人还须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以补偿违约金的缺乏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丢失并用。
事例:
河南省某修建有限公司派遣张某为该公司某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因施工需求,张某私刻了该项目部的印章,并以该公司某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雷某签定了钢材供货协议,约好雷某向项目部供给资料47吨,单价为3700元/吨,货到40天内付款,如延迟付款,每吨加价100元。后张某再次与雷某签定供货协议,约好雷某供给钢材15吨,价格为4300元/吨,货到1个月内付款,如未准时付款,每天每吨另加补偿费200元。上述两份协议均加盖了张某私刻的该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一起两边还约好一方违约应付出违约金(未约好详细数额)。协议签定后,张某将所购钢材用于项目工程上,后张某分两次付出雷某钢材款11万元,剩下钢材款未付。2008年7月2日,张某为雷某出具了欠钢材款347951元及利息323134元的欠条,并加盖了自刻的项目部公章。雷某在向某修建公司屡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项目部工作人员私刻公章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款是否应由修建公司承当;欠条中约好的利息应认定为违约金仍是危害赔偿金。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债款应该由张某承当。理由是张某尽管是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但其不是项目部司理,且被告并没有赋予张某刻制该公司项目部公章和与别人买卖的权力,张某的行为归于无署理权的行为,对此行为形成的结果,应由张某自己承当民事职责。欠条中的利息部分应认定为违约金,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语义不明确,两边的欠款约好的利息本质归于违约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债款应该由修建公司承当。理由是张某是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且雷某将钢材送到了被告的工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联络存在,原告有理由信任张某有署理权,且该署理行为有用,因而,张某行为的结果应由公司来承当。欠条中利息部分应视为实践丢失赔偿,因为原被告两边对拖延付款约好了详细的补偿方法,可以使原告的利益免遭危害,因而,归纳本案情节以及被告遭到的丢失,应将欠条中的利息部分视为危害赔偿。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修建公司应当承当还款职责。一是可推定修建公司明知项目部在运用公章。修建公司的工程项目部在对内对外往来中,必定要运用到印章,假如不允许项目部本身具有及运用印章,则应授权项目部运用修建公司自己的印章。但实践中,因为大部分工程项目实践上挂靠在某修建公司名下,修建公司收取管理费,一起不允许项目部运用自己的公章,因而在实践中,项目部私自刻制印章成为了一个不争的现实,修建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所以,在此种景象下,可推定修建公司知道或许应该知道项目部有私刻公章及运用公章的行为。二是买卖合同的确存在。张某与雷某签定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用,雷某也按约实行了合同。三是原告作为好心当事人尽到了合理留意职责。一般来说,相对人和项目部之间的交游比较亲近,而对项目部和修建公司之间的内部联络并不是非常明晰。作为好心一方当事人来说,原告只需求尽到合理留意职责就可以了,给其添加更高的要求是不实践和不合理的。所以,只需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留意职责,有理由信任项目部是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就应有用,由此发生的结果应由公司来承当。
其次,本案欠条中约好的利息部分应为危害赔偿金。违约金与危害赔偿两者彼此并行,付出违约金的数额与实践危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络。假如付出补偿性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丢失,债款人还须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以补偿违约金的缺乏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丢失并用。本案中两边尽管约好拖延交给货款的补偿方法,又约好了违约金,可是只对拖延交给货款职责约好了详细方法,而欠条中利息是根据此方法计算出的,对违约金原告并未要求。一起,违约金针对的是合同两边当事人,而本案中拖延交给货款补偿方法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而,对欠条中的利息部分应认定为危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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