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4:46物业办理公司与业主的修理职责应怎么区分?
依据“谁所有谁办理”的准则,业主对其所有的物业应承当保护职责;其他设备、设备依状况不同而不同:
①房子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含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由业主担任修理的部分如自用阳台,除自己修理外,业主也可托付有关物业办理公司或其他专业修理人员代修;
②由物业办理公司担任修理的部分为:房子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即房子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备等房子主体共用设备;
③由市政共用单位担任修理的部分为:住所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修理维护,由有关供水、供气及通讯单位担任,修理维护费也由其付出。可是物业办理公司与上述有关单位还有约好的,按两边约好确认修理职责。
修理职责的承当:
①业主未实行其修理职责,致使房子及隶属设备现已或许或许损害毗邻房子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业办理委员会可授权物业办理公司进行补葺,其费用由业主承当;形成丢失的,由业主承当丢失赔偿职责;
②人为形成共用设备损坏的,由损坏者担任修正,恢复原状,不能修正或形成其他丢失的,承当丢失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