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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6:54
现在的一些人为了贪心一些金钱,违背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办理制度,移用国家用于救灾扶贫的款物,给国家和公民构成损伤的,就构成移用特定款物罪。那么移用特定款物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如下: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公民大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两个要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童大危害,或仅构成严重丢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违法。
构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其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作业,直接导致民政目标的人身伤亡、房子坍毁、财产丢失、家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作业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丢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移用的抚恤作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日子补助费。
(2)移用的救助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助费、无日子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日子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移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移用的救灾物资,系食物、药品、医疗器械、日子必需品。
(5)移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屡次移用屡教不改的。
(7)移用特定款物用于糟蹋糟蹋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移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运用收回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途径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把握并周转运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出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根据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施有偿运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招引筹措社会资金而构成的,能够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移用。移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违法的,能够移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安排的、为灾区大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才能,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安排的总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运用部分,并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翻滚运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方式。对移用 “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移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作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作业中,不光存在救灾费、救助费、抚恤费相互之间代替调剂的状况,并且存在着国家特定金钱与其他民政作业调剂运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归于移用性质,答复是必定的。不光不能拿救灾、救助、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作业开支,并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归于移用行为,违背了国家关于上述金钱“专款专用”的规则。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作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状况较为杂乱,对这些行为不以违法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献资金物资运用中的移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世界救灾协助方针发生变化,欢迎并承受世界社会向我灾区供给人道性质的协助。境外捐献的救灾款物,不管经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承受手续,都归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移用。其用处由国家规则。来不及等候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运用范围运用。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移用问题。承受捐献的各类轿车,不管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往后,都能够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作业车辆,用于非救灾用处的其他民政作业,不存在移用问题,关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依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纳、分发、运用、办理的规则》:“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挂号造册,妥善保管,做好树立救灾物资储藏库房的预备。”假如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则收回,不作为救灾储藏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处,其性质归于移用,但鉴于其行为特色,不宜作为移用违法处理。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移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背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办理制度,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公民大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假如有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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