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委托合同纠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8:48

30.1要搞清所争议的合同是否归于托付合同
这就要求把握托付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30.1.1托付合同的概念
(1)托付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
(2)托付人能够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许数项业务,也能够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
(3)托付人能够托付一人或许数人处理托付业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责任。
30.1.2托付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劳务,归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托付人业务为意图的合同。所谓托付人的业务,是指与托付人有利害联系,托付人若不托付处理就不得亲身为之的业务。托付业务能够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业务,也能够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业务。能够是法令业务,也能够对错法令业务。有必要由托付人亲身处理的业务不能托付。不能托付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或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业务。
30.1.3托付与署理的联系
两者简单混杂。署理联系的发作根据署理权,分为法定署理、指定署理和托付署理。法定署理、指定署理是根据法令规则、或许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与托付没有联系。只要在托付署理的情况下,才干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同等:
(1)托付联系是署理联系的根底。托付联系处理的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联系;署理联系处理的是署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联系,是署理权的行使。
(2)署理有必要是法令行为,托付不一定都是法令行为。
(3)署理权的构成归于单独授权,托付合同归于两边合议。
30.2要搞清归于何种署理
合同法除持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署理的规则外,学习英美法系,初次承认了隐名署理的合法性。从而使署理有了显名署理和隐名署理的差异。往后遇到有关托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要搞清归于何种署理。
30.2.1显名署理与隐名署理的概念
(1)显名署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则的署理。即:署理人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在署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其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直接承当的署理方式。显名署理的杰出特点是署理人有必要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令含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署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署理。中心是署理人(合同法中运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署理人(合同法中运用的是托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署理活动。隐名署理的杰出特点是署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令含义的民事活动。隐名署理的法令结果承当与显名署理的法令结果承当有不同的规则。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