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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3:11
《解说》第七条:“稳妥合同建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据稳妥法和本解说主张革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告诉对方,稳妥合同自告诉书送达对方时革除。协议革除的,稳妥合同自达到革除合同的协议时革除。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约好。
《稳妥法》关于稳妥合同的革除问题就投保人、稳妥人的革除权别离进行了规则。依据《稳妥法》的规则,合同依法建立之后,投保人可随时主张革除合同;而稳妥人则除了合同还有约好或《稳妥法》有清晰规则外,不得革除合同,《稳妥法》一起规则了各种稳妥人能够革除稳妥合同的法定条件。但《稳妥法》未对革除合同的方法进行规则。
《解说》依据《稳妥法》的规则,规则了两边能够协议或许依据《稳妥法》的规则革除合同,一起,应该进行书面的告诉。在此,应该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1、《解说》中的“协议革除”应该包含稳妥合同中现已约好的革除和稳妥合同中无约好,但两边过后经过洽谈达到革除协议两种。依据《解说》的要求,后一种不需要别的实行告诉职责,除非合同还有约好;
2、法令答应稳妥合同中约好革除合同的条件,并不等于能够随意约好。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选用格局条款缔结合同的,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并采纳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留意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阐明”。稳妥公司在稳妥条款中设置稳妥人的革除条件时,假如这些革除条件在《稳妥法》规则的法定革除条件之外,则应该严厉遵从稳妥原理以及公正的准则。并且,因为该革除合同条款具有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性质。因而,应该按照《稳妥法》的规则以及《解说》的要求,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清晰进行阐明。不然,将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可能性;
3、除两边过后协议革除合同的状况外,在一方依据稳妥合同或法令的规则主张革除合一起,有必要书面告诉对方。不然,该革除行为将不收效。《解说》的该项规则其实主要是对稳妥人的要求,实务中,按照投保人的革除请求处理合同革除手续是稳妥公司应该实行的一项合同职责,也是稳妥公司运营中所供给的一种服务。并且因为投保人请求革除合一起,稳妥公司退回的仅仅保单现金价值,故投保人革除合同对稳妥人的利益并无危害,稳妥公司一般会依据投保人的请求及时处理。故在此问题上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小。而关于稳妥公司而言,根据运营本钱等方面的考虑,实务中在现已明知革除事由的状况下,稳妥人往往不会及时的处理革除手续,也不会告诉投保人,而会持续收取保费。直到稳妥事端发作时才主张革除合同,一起又对革除前的稳妥事端不承当稳妥职责。这在许多状况下会对投保人的利益形成危害。针对这种状况,《解说》要求稳妥人在革除合一起有必要书面告诉对方;
4、针对《解说》就合同革除有必要书面告诉的要求,稳妥公司应当改进运营流程,加强服务并完善送达回执的管理制度。以便过后有充沛的依据对自己的革除行为进行证明。
值得留意的是,《解说》规则了革除合同式有必要进行书面告诉,不然该革除不能收效。但并未规则行使革除权的时效及不及时行使革除权的法令结果,故事实上对明知革除事由现已存在,但不及实行时革除权的行为并无实质性的限制效果。故笔者主张,在《解说》的修正过程中对此问题应当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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