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怎么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6:14
先看看成果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吊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定,改判被告人李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看案子经过
李某因范某甲(在逃)答应给其100000元酬劳与每月2000元的薪酬为条件,于2014年7月与范某乙(在逃)注册建立青海某茂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茂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与范某甲、范某乙注册建立青海某誉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誉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
两家公司均未经我国银监会青海省办理局同意存案,两家公司建立后,均以安排职工散发传单的途径向社会揭露宣扬,并以定时付出1.2%-1.6%月利息、到期偿还本金为由,向社会揭露征集资金。其间,声称经过某茂公司征集的资金将悉数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声称经过某誉公司征集的资金悉数投入洛阳某辰新式焊材有限公司。到案发停止,征集到的资金超越600万元,有3706700元不能交还,受害大众61名。
律师讲法
一、法律规则
1、集资欺诈罪怎样规则?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2、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怎样规则?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比较而言,集资欺诈罪的量刑要比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量刑重。
二、法官判案
一审判定: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欺诈罪的理由
1、涉案资金并未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辰新式焊材有限公司;
2、李某担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施行了虚伪宣扬和骗得客户资金的行为。首要包含宣扬公司实力,煽动出资人出资、压服出资人续投,定时开会辅导公司职工吸收资金等行为;
3、李某协助范某甲、范某乙施行集资欺诈行为取得钱款,能够反映李某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因而,一审判定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欺诈罪。
二审判定:改判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理由
1、受害人陈说、证人证言等依据足以证明李某在二公司运营期间,施行了煽动出资人出资、压服出资人续投,定时开会辅导公司职工宣扬公司实力以吸收资金,向出资人宣扬出资利益,以出资入股的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现有依据不能证明李某同范某甲、范某乙一起预谋虚拟向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辰新式焊材有限公司出资之现实;
3、涉案资金悉数由范某乙领走,李某并未收取二公司征集的涉案资金。
因而,二审判定确定李某与范某甲、范某乙一起预谋虚拟向第三方出资依据不足,遂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对李某科罪量刑。
依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确定曩昔发作现实存在的重要依据。现有依据不能扫除李某遭到范某甲、范某乙的诈骗而成为他俩的牵线木偶,成为他俩替罪羔羊的可能性。因而,一审法院确定李某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判定李某构成集资欺诈罪,过于果断。二审法院依据案子的现有依据,以及以为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根本检查责任及慎重责任,任意展开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形成广阔受害者产业损失的状况,判处李某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处刑七年有期徒刑,契合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准则。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吊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定,改判被告人李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看案子经过
李某因范某甲(在逃)答应给其100000元酬劳与每月2000元的薪酬为条件,于2014年7月与范某乙(在逃)注册建立青海某茂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茂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与范某甲、范某乙注册建立青海某誉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誉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
两家公司均未经我国银监会青海省办理局同意存案,两家公司建立后,均以安排职工散发传单的途径向社会揭露宣扬,并以定时付出1.2%-1.6%月利息、到期偿还本金为由,向社会揭露征集资金。其间,声称经过某茂公司征集的资金将悉数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声称经过某誉公司征集的资金悉数投入洛阳某辰新式焊材有限公司。到案发停止,征集到的资金超越600万元,有3706700元不能交还,受害大众61名。
律师讲法
一、法律规则
1、集资欺诈罪怎样规则?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2、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怎样规则?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比较而言,集资欺诈罪的量刑要比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量刑重。
二、法官判案
一审判定: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欺诈罪的理由
1、涉案资金并未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辰新式焊材有限公司;
2、李某担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施行了虚伪宣扬和骗得客户资金的行为。首要包含宣扬公司实力,煽动出资人出资、压服出资人续投,定时开会辅导公司职工吸收资金等行为;
3、李某协助范某甲、范某乙施行集资欺诈行为取得钱款,能够反映李某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因而,一审判定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欺诈罪。
二审判定:改判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理由
1、受害人陈说、证人证言等依据足以证明李某在二公司运营期间,施行了煽动出资人出资、压服出资人续投,定时开会辅导公司职工宣扬公司实力以吸收资金,向出资人宣扬出资利益,以出资入股的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现有依据不能证明李某同范某甲、范某乙一起预谋虚拟向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辰新式焊材有限公司出资之现实;
3、涉案资金悉数由范某乙领走,李某并未收取二公司征集的涉案资金。
因而,二审判定确定李某与范某甲、范某乙一起预谋虚拟向第三方出资依据不足,遂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对李某科罪量刑。
依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确定曩昔发作现实存在的重要依据。现有依据不能扫除李某遭到范某甲、范某乙的诈骗而成为他俩的牵线木偶,成为他俩替罪羔羊的可能性。因而,一审法院确定李某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判定李某构成集资欺诈罪,过于果断。二审法院依据案子的现有依据,以及以为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根本检查责任及慎重责任,任意展开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形成广阔受害者产业损失的状况,判处李某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处刑七年有期徒刑,契合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