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转抵扣事项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2:11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度之前或之后的税收方针履行及程序性操作方面不断作出调整。2010年度汇算清缴作业行将开端,交税人应在收入、成本费用、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结转抵扣(免)事项等方面,予以特别重视并作好相应的涉税调整。
无期限结转抵扣(免)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契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运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曾经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规则,企业在2008年曾经依照原方针规则已发作但没有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施行新税法后,其没有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后,依照新税法规则的份额核算扣除。
(二)员工教育经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二条规则,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企业发作的员工教育经费开销,不超越薪酬、薪水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曾经年度员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则,关于在2008年曾经现已计提但没有运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今后新发作的员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今后年度持续运用。
(三)长时间股权出资丢失的处理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补偿告诉》(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成的股权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自2010年1月1日起履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丢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6号)规则,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出资所发作的丢失,在经承认的丢失发作年度,作为企业丢失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则发布曾经,企业发作的没有处理的股权出资丢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递延所得的处理
1.新税法施行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履行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撤销和下放办理的企业所得税批阅项目后续办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4]82号)规则,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发作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出资所得、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转让所得、债款重组所得和捐献所得,占当年应交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越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为坚持方针联接与过渡,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中清晰规则,企业按原税法规则已作递延所得承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则的递延期间的剩下期间内持续均匀计入各交税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
2.新税法施行后,企业获得的收入无特别规则不行递延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规则,企业获得产业(包含各类财物、股权、债款等)转让收入、债款重组收入、承受捐献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钱银方式还对错钱银方式表现,除还有规则外,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该布告还清晰规则,2008年1月1日至本布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核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的,在本布告发布后,对没有核算交税的应交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
期限结转扣除项目
(一)亏本补偿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 企业交税年度发作的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5年内不管是盈余或亏本,都作为实践补偿期限核算。这儿所称亏本,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专用设备的出资额抵免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一百条、《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出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出产等专用设备出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则,企业置办并实践运用规则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出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出资额的10%能够从企业当年的应交税额中抵免;当年缺乏抵免的,能够在今后5个交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开(筹)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条规则,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自开销发作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为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为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则,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一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