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1:52一、综合性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则)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组织供给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
3、校园和其他教育组织供给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供给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稳妥以及相关技能培训事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明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行文明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行文明、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高新技能
1、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建立的研讨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能转让、技能开发事务和与之相关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事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获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能创新,开展高科技,完成产业化的决议〉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则,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1)归于1993年末曾经与我国境内单位签定的合同,不管在何时获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归于1994年1月1日今后签定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曰前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3)归于1994年1月1日今后签定的合同,1998年1月l曰今后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则征收营业税;
(4)归于1994年1月l曰今后签定的技能转让合同,1999年10月l日今后获得的收入,企业在获得有关证明材料后,经请求,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能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3、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请求免征技能转让费营业税需供给证明材料问题
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则,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能需求免征营业税的,应供给技能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分出具的审阅定见证明,方可处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进步功率,在处理技能转让免税时,凡能供给由批阅技能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当地外经贸部分出具的技能转让合同、协议同意文件的,可不再供给省级科技主管部分审阅定见证明。(财税[2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