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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0:47
探视权的特色
探视权,是指夫妻在依法免除婚姻联系后,对未成年子女,依照法律规则依法享有的对子女探视,进行亲情育婴、精力育婴的权力。探视权是专归于特定人物的权力,即归于未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亲或母亲)。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是亲属权中的一项最基本、最贴身的权力。未成年子女的爸爸妈妈离婚后,与他们处于分家联系的一方爸爸妈妈,能够依照法律规则或由两边进行洽谈,在必定的时刻内、在特定的地址探视子女的,探视权是因爸爸妈妈离婚后,为了补偿亲情上的缺失,便于未与子女同住一方行使直接监护和亲属权的改变而发作的。
探视权行使的方法,较为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短暂留性式探视,这种方法时刻较短,一般探视时刻仅有几个小时或十几个小时,方法较为灵敏和随意;别的一种是较长时刻的探视,可在约好或判定、裁决中规则的探视时刻内,由探视人接走子女并准时送回同住父亲或母亲处。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问日子的一方,经过这种亲情探视、对子女进行关怀、呵护或短时刻照料,能够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力上的慰籍;一起,经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再教育,还能够使子女相对充沛的感受到爸爸妈妈的爱, 削减家庭决裂给他们形成的心灵损伤,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他们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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