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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1:53
基金办理人的替换条件有哪些呢?作为基金办理人哪些行为是不可以有的呢?下文听讼小编将为您带来的是关于基金办理人的替换条件以及一些基金办理人不能有的行为的扼要介绍,祝您阅览愉快!
基金办理人(基金办理公司),是指凭仗专门的常识与经历,运用所办理基金的财物,依据法令、法规及基金规章或基金契约的规则,按照科学的出资组合原理进行出资决策,追求所办理的基金财物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组织。基金办理人在不同国家(区域)有不同的称号。例如,在英国称出资办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办理公司,在日本多称出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出资信托工作,但其责任都是根本共同的,即运用和办理基金财物。
我国《证券出资基金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基金办理人责任停止:被依法吊销基金办理资历;被基金比例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闭幕、被依法吊销或许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好的其他景象。”
基金办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产业或许别人产业混同于基金产业从事证券出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办理的不同基金产业
(三)使用基金产业为基金比例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比例持有人违规许诺收益或许承当丢失
(五)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规则制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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