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4:45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一般规则填开外,还应履行下列规则:
1、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应税劳务有必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状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顾客出售应税项目;出售免税项目;出售报关出口的货品、在境外出售应税劳务;将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品无偿赠送别人;供给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在外)、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物、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出产、运营机电、机车、轿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出售给运用单位的;向小规模交税人出售应税项目能够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交税人有必要按规则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选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托付银行收款结算方法的,为货品宣布的当天。选用交款提货结算方法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选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法的,为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按规则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品移交的当天。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为货品移交的当天。将货品分配给股东,为货品移交的当天。
3、一般交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选用汇总方法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一致印制的销货清单。
4、出售货品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作退货或出售折让,应视不同状况别离按以下规则处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而且未作帐务处理的状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自动交还出售方。出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报废”字样,整套保存,并从头填开退货后或出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许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交还的状况下,购买方有必要获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讨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出售方,作为出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出售方在未收到证明曾经,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依据退回货品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出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据,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据。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形成不交税或少交税的,归于偷税行为。
5、凡具有运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交税人,能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依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局用电子计算机制造的模仿样张,依据管帐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造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装备状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状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同意,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