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 女方私自偷卖房产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5:48一、案情回放
离婚前夕,女儿将房产贱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搬运产业。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愤慨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承认这一生意无效。近来,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定,宣告该项生意行为无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挂号成婚,婚后两边也没有什么大的对立,日子过的平平淡淡。但渐渐的,两人发现互相渐行渐远,总算婚姻面对溃散的边际。本年4月,朱某从他人处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置办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自己却对整个工作一窍不通,登时觉得工作不对,就立刻到上深圳市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成果证明该房权力人已更改挂号为王某的父亲老王了。朱某愤慨难奈,通过几番思量,总算在本年5月将自己的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承认该房产生意无效。而一个月后,王某也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和朱某离婚。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房产的确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的钱款都是她和父亲付出的,朱某没有拿出一分钱。并且本来房产证上的姓名也只挂号了她一人,所以她有权独自处理该房产。
法院通过庭审发现:2002年2月,王某和深圳某房地产运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坐落深圳市某区某某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款为219,088元,并于2003年5月办出了房地产权证,该房产证权力人挂号为王某一人。2004年1月,王某未经朱某赞同,将该房转让给了她的父亲,约好转让价款为15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一起查明,其时朱某配偶爱情现已恶化,而该房产的价值通过这两年已增值,远远超越最初的购房价款219,088元,王某父女以15万元成交和商场价值有显着距离,属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故判定该房产生意行为无效。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如两边无清晰约好的,应归夫妻一起一切。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某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两边对该房并无清晰约好,应为夫妻一起一切,两人对该房有相等的处理权,归于一起共有,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独自出资购买,该房权力人挂号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独自处置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89条的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项产业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王某未经一起共有人朱某赞同,私行将该房转让给老王归于私行处置共有产业;老王是王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朱某配偶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置办而一起共有,并且在近期房价上涨的局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明显不属好心获得,父女俩的行为属歹意勾结,危害了朱某的利益,故他们之间的生意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