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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旧破产法在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上的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6:32
最新的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代替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和旧破产法比较有了许多改变,那么新、旧破产法在破产债务承认程序上的比较?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
一、新、旧破产法在破产债务承认程序上的比较
1、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债务的检查承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则了债务人会议的职权,其间榜首项规则“检查有关债务的证明材料,承认债务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从该条规则能够看出,破产法试即将破产债务的检查承认彻底赋予与债务人会议。关于此项职权,由债务人会议以表决方式予以实行。可是,由于上述规则缺少相应的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实践操作性,在破产法试行施行之后一向广受质疑:
(一)关于破产债务的检查和承认,从实体上来讲,应当归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领域,债务人会议不是司法裁判机关,其不应当具有司法裁判的责任,其作出的抉择缺少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破产债务被承认之前,有关债务人的资历、债务的性质、数额等归于不承认项目,由未经承认债务人资历和表决权比例的申报人,经过债务人会议表决程序行使检查承认破产债务职权,存在逻辑上和实践操作上均无法处理的对立;
(三)债务人会议是由债务人暂时组成的非常设性、自治性的安排,其成员组成法令本质良莠不齐,加上各自都和破产案子存在无法别离的利害关系,实践证明,债务人会议的才能缺少以承当具有高度法令专业特性的破产债务检查、承认作业,其无法确保检查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尽管,针对上述对立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说中规则了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检查和承认破产申报债务的职权,在必定程度上批改了旧破产法系统下债务人会议独占破产债务检查权的弊端,但由于针对全体破产债务的检查承认主体的不清晰、司法解说规则的四分五裂,使得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自己的了解,在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各显其能了。
2、新破产法中的破产债务的检查承认程序
新破产法的公布施行,打破了债务会议在破产债务检查承认上的“鹤立鸡群”,将整个破产债务检查承认程序进行了分化,共设定了三个彼此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检查承认程序:管理人检查、债务人会议核对、人民法院裁决承认。
新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管理人收到材料后,应当挂号造册,对申报的债务进行检查,并编制债务表。”管理人作为承受债务申报的法定主体,在接纳债务的申报材料进行挂号后,应对申报债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成果记载于债务表。这一规则树立了管理人对破产债务的检查权。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榜首款规则,“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编制的债务表,应当提交榜首次债务人会议核对。”该条第二、三款一起规则,“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表记载的债务无贰言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承认。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表记载的债务有贰言的,能够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会议对破产债务的核对职权和人民法院的终究司法承认职权,也由此同时得以树立。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新破产法清晰了破产债务的检查承认主体、对各主体的责任作了分工,并终究承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承认权,新破产法从制度上对破产债务申报人的权力给予了最大极限的保证。
二、新破产法在破产债务承认程序上的缺少
1、在破产债务申报环节上,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等的申报问题没有清晰
新、旧企业破产法均没有清晰相关税务机关的申报问题。在新破产法公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则的破产债务申报期限约束问题的答复》中,最高院以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归于破产债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则,即不需求申报。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怠于申报债务和供给根据材料,但在破产产业分配时却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承认分配,或许晦气于破产程序的进行。新的破产法对此也无作出清晰的规则。在地方性的法院文件中也有相似的规则,比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操作规程》第74条规则: 挂号债务应留意区别不同清偿次序的债务。榜首清偿次序的劳作债务与第二清偿次序的税务债务应别离挂号,该部分债务不需申报,由清算组、相关部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核算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十四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由破产清算组告诉税务部分核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务部分未在债务申报期限内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奉告清算组的,不影响其按照法令规则的清偿次序参加破产产业分配。ヒ陨瞎娑ㄒ求破产清算组自动查询破产企业的税收债务,现已与新破产企业法将其列入破产债务的立法精力相违反,应当不能持续适用。笔者以为,为使管理人快速查询核实债务人所欠缴税款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完成破产法与税收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联接,最高院能够联合税收等机关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管理人应在规则的期限内告诉相关行政征收机关及时申报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并提交相关根据材料。征收机关在指定的日期内怠于申报导致管理人无法查实的,由征收机关自行承当相应晦气结果,关于现已进行产业分配的,不再清偿。
2、在破产债务承认程序问题上,规则过于准则,缺少可操作性
新破产法将旧破产法下由债务人单一主体的检查形式,变更为管理人检查、债务人会议核对,人民法院终究承认的复合检查形式,该形式的树立有利于对债务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但由于破产法规则的过于准则,缺少可操作性,实践中晦气于争端的处理。
上文便是小编对“新、 旧破产法在破产债务承认程序上的比较”问题作出的解说,新破产法清晰了法院对破产债务审阅的承认权,从制度上对破产债务申报人的权力给予了最大极限的保证。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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