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第259条第1款“损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或许成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现如今包二奶的,养小三的仿若蔚成风气,那些誓死维护家庭的女人对比如上述重婚罪的法令条文也都大致了解,可这起事例中被告人陆运侠两端都没成婚,法令对她的行为是怎样确定的呢?
分析: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成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
“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假如夫妻联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联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包含挂号成婚或许未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1、挂号成婚很简单了解,要害是“现实婚姻”的了解?
《婚姻法》上关于现实婚姻之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异对待: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可见,依据上述解说,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两边同居并契合成婚条件的,为现实婚姻;即便在94年2月1日后,只需契合成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现实婚姻存续期。
2、“现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司法实践以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依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婚姻法》仅仅界定民事领域的婚姻效能问题,二者在现行法令结构下不该混淆。
很多人以“挂号婚姻”和“现实婚姻”存在与否,来看是否存在重婚,司法实践以为不精确。例如,甲乙一对男女(其间甲已与别人挂号成婚,且婚姻联系尚在存续),在94年2月1日后,甲乙开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未进行婚姻挂号。假如甲乙补办挂号手续,甲乙同居即构成了“现实婚姻”或“挂号婚姻”,然后构成重婚。问题是假如他们不补办婚姻挂号手续,就不能构成现实婚姻,仅仅不合法同居,依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了解,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
可见,该解说只需求具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令所供认的“现实婚姻”,并不阻碍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两边须以“老公”、“妻子”相等?实践中,不少重婚案子当事人底子不以夫妻相等,而是以亲朋、秘书乃至保姆的名义一起日子,妄图躲避法令的制裁。所以一般以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两边的互相称谓来掌握,这仅仅一个非必须的方面。要害的是要从当事人两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详细说来,要看两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一起劳作、一起出产,是否有同居日子,同居日子的时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相似夫妻间的抚养搀扶行为,互相是否实行夫妻间的其它职责。假如具有上述行为,即便当事人互相之间不以“老公”、“妻子”互相称谓,也是足以确定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
3、现实上,依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与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又挂号成婚而重婚;
B、与原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C、与爱人和别人都未挂号成婚,但与爱人和别人曾先后或一起以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D、与原爱人未挂号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后又与别人登成婚;
E、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已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A、是有爱人的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建立婚姻联系;B、是没有爱人的人,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自己有爱人而成心与别人成婚。假如没有爱人一方的确不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以夫妻联系一起日子的,无爱人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爱人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要生儿子传种接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二、“包二奶”的问题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应以重婚罪论处,是长时刻争辩的问题。《婚姻法》修正前,社会一向风闻将参加包二奶的内容,现实上婚姻法通篇没有呈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许“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令概念。
婚姻法上切当用语是“重婚”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作出解说,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须具有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刻上继续;状况上安稳;一起寓居。一起居所是一个依据,能够有力地证明两边的同居联系,可是不能要求必定要有一起居所,不然太严厉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一起寓居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一起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司法解说划清了“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重婚的边界;与通奸的边界。很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其他女人同居便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违法,要遭到刑事处分;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只承当民事法令职责,它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景象,无过错方能够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包二奶”状况很杂乱,有的状况下构成重婚,有的状况下仅仅不合法同居。重婚要求两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详细特征上文已述,只需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三、与其它罪的差异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1、要差异重婚罪与有爱人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边界。近几年来,诱骗、贩卖妇女的违法相当严峻。有的妇女现已成婚,但被违法分子诱骗、贩卖后被逼与别人成婚,在这种状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虽然有重婚行为,但其片面上并无重婚的成心,与别人重婚是违反其志愿的、是别人诈骗或逼迫的成果。
2、要差异重婚罪与暂时姘居的边界。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显着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峻来差异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损害有轻重巨细之分。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则,“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必定就构成重婚罪。只要情节较为严峻,损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违法。依据立法精力,下面两种重婚行为能够以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胜优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因为封建思想或许家庭对立等要素的影响,夫妻间优待的现象时有发作。假如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胜优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别人成婚,因为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脱节优待,社会损害性显着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祸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因遭受灾祸在客籍无法日子而外流营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乃至是两边一起外流营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联系存在的状况下又与别人成婚。这种重婚行为虽然有重婚成心,但其社会损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边界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虽然有爱人,但却选用暴力、钳制等手法,长时刻与其他女人过性日子,对外也常以夫妻联系自居,而女方却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屈服。关于这类案子,能够定强奸罪论处。
(三)重婚罪与“损坏军婚罪”的差异
1、客观方面:同样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后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2、目标:前者指两边均非武士的爱人,后者要求至少一方是武士的爱人;
3、处分:后者重于前者。
四、处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五、归于自诉案子
依据法令规则,重婚罪应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检察院不对重婚案进行公诉。假如被害人逝世、损失行为能力或许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提自诉的,或许是约束行为能力人以及因为年迈、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身提起自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的,代为通知人应当供给与被害人联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身通知的原因的证明。
分析: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成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
“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假如夫妻联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联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包含挂号成婚或许未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1、挂号成婚很简单了解,要害是“现实婚姻”的了解?
《婚姻法》上关于现实婚姻之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异对待: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可见,依据上述解说,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两边同居并契合成婚条件的,为现实婚姻;即便在94年2月1日后,只需契合成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现实婚姻存续期。
2、“现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司法实践以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依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婚姻法》仅仅界定民事领域的婚姻效能问题,二者在现行法令结构下不该混淆。
很多人以“挂号婚姻”和“现实婚姻”存在与否,来看是否存在重婚,司法实践以为不精确。例如,甲乙一对男女(其间甲已与别人挂号成婚,且婚姻联系尚在存续),在94年2月1日后,甲乙开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未进行婚姻挂号。假如甲乙补办挂号手续,甲乙同居即构成了“现实婚姻”或“挂号婚姻”,然后构成重婚。问题是假如他们不补办婚姻挂号手续,就不能构成现实婚姻,仅仅不合法同居,依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了解,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
可见,该解说只需求具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令所供认的“现实婚姻”,并不阻碍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两边须以“老公”、“妻子”相等?实践中,不少重婚案子当事人底子不以夫妻相等,而是以亲朋、秘书乃至保姆的名义一起日子,妄图躲避法令的制裁。所以一般以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两边的互相称谓来掌握,这仅仅一个非必须的方面。要害的是要从当事人两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详细说来,要看两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一起劳作、一起出产,是否有同居日子,同居日子的时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相似夫妻间的抚养搀扶行为,互相是否实行夫妻间的其它职责。假如具有上述行为,即便当事人互相之间不以“老公”、“妻子”互相称谓,也是足以确定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
3、现实上,依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与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又挂号成婚而重婚;
B、与原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C、与爱人和别人都未挂号成婚,但与爱人和别人曾先后或一起以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D、与原爱人未挂号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后又与别人登成婚;
E、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已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A、是有爱人的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建立婚姻联系;B、是没有爱人的人,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自己有爱人而成心与别人成婚。假如没有爱人一方的确不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以夫妻联系一起日子的,无爱人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爱人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要生儿子传种接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二、“包二奶”的问题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应以重婚罪论处,是长时刻争辩的问题。《婚姻法》修正前,社会一向风闻将参加包二奶的内容,现实上婚姻法通篇没有呈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许“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令概念。
婚姻法上切当用语是“重婚”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作出解说,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须具有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刻上继续;状况上安稳;一起寓居。一起居所是一个依据,能够有力地证明两边的同居联系,可是不能要求必定要有一起居所,不然太严厉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一起寓居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一起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司法解说划清了“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重婚的边界;与通奸的边界。很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其他女人同居便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违法,要遭到刑事处分;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只承当民事法令职责,它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景象,无过错方能够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包二奶”状况很杂乱,有的状况下构成重婚,有的状况下仅仅不合法同居。重婚要求两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详细特征上文已述,只需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三、与其它罪的差异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1、要差异重婚罪与有爱人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边界。近几年来,诱骗、贩卖妇女的违法相当严峻。有的妇女现已成婚,但被违法分子诱骗、贩卖后被逼与别人成婚,在这种状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虽然有重婚行为,但其片面上并无重婚的成心,与别人重婚是违反其志愿的、是别人诈骗或逼迫的成果。
2、要差异重婚罪与暂时姘居的边界。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显着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峻来差异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损害有轻重巨细之分。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则,“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必定就构成重婚罪。只要情节较为严峻,损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违法。依据立法精力,下面两种重婚行为能够以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胜优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因为封建思想或许家庭对立等要素的影响,夫妻间优待的现象时有发作。假如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胜优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别人成婚,因为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脱节优待,社会损害性显着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祸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因遭受灾祸在客籍无法日子而外流营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乃至是两边一起外流营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联系存在的状况下又与别人成婚。这种重婚行为虽然有重婚成心,但其社会损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边界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虽然有爱人,但却选用暴力、钳制等手法,长时刻与其他女人过性日子,对外也常以夫妻联系自居,而女方却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屈服。关于这类案子,能够定强奸罪论处。
(三)重婚罪与“损坏军婚罪”的差异
1、客观方面:同样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后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2、目标:前者指两边均非武士的爱人,后者要求至少一方是武士的爱人;
3、处分:后者重于前者。
四、处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五、归于自诉案子
依据法令规则,重婚罪应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检察院不对重婚案进行公诉。假如被害人逝世、损失行为能力或许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提自诉的,或许是约束行为能力人以及因为年迈、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身提起自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的,代为通知人应当供给与被害人联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身通知的原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