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6:08
职务并吞罪是使用了职务上的便当来并吞公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单位的权益,因而职务并吞罪的刑法量刑是很重的,职务并吞罪的司法解说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令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职务并吞罪的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依据《决议》第十条的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使用职务或许作业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并吞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并吞”,是指行为人以并吞、偷盗、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施行《决议》第十条规则的行为,并吞公司、企业资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并吞公司、企业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国家作业人员施行《决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处分。
《决议》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议》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作业人员的员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纳贿、并吞、移用的科罪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关于职务并吞罪的司法解说的内容,职务并吞罪是常见的职务型的违法。关于咱们的作业,咱们要有职业道德,不能为自己谋私利。如果您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职务并吞罪的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依据《决议》第十条的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使用职务或许作业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并吞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并吞”,是指行为人以并吞、偷盗、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施行《决议》第十条规则的行为,并吞公司、企业资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并吞公司、企业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国家作业人员施行《决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处分。
《决议》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议》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作业人员的员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纳贿、并吞、移用的科罪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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