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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竞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5:07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作业相关的作业内容所遭受的损伤。工伤补偿是民事侵权案子的一种。工伤事故发作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或许存在这样的状况: 劳动者可享用工伤保险补偿; 一起工伤事故的发作是因为单位自身的差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恳求民事侵权补偿。这样就呈现了同一现实契合数个法令标准,数个法令标准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职责,依据不同的法令标准建议权力时有数个不同恳求权的维护,即恳求权竞合问题。因为各种恳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虽然救助的内容根本相同,可是,行使哪一个恳求权,其成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力人终究怎么行使何种恳求权,司法实践怎么依据立法原意,对劳动者的权力建议给予充沛的救助,这是现在工伤争议案子中急需解决的严重理论和实践问题。
工伤补偿与民事补偿两种恳求权竞合时的处理问题联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组织等多方利益
现代社会中工伤危害添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步向多元化开展,触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范畴,构成多种准则并存的局势。尤其是工伤补偿与民事补偿两种恳求权竞合时的处理联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等多方利益。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工作病防治法》及《安全出产法》对两种机制的适用联系作了笼统的规则,但对条文立法精力的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使工伤保险赔授予民事补偿之间终究怎样适用,成为当时理论和司法实务极为重视的焦点问题。
《工作病防治法》第52 条规则:“工作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令,尚有取得民事补偿的权力。”《安全出产法》第48 条规则:“因出产安全事故遭到危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令尚有取得补偿的权力,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要求。”
对因第三人侵权所形成的的工伤,2004 年5 月1 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20 号,以下简称《解说》)第12 条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司法解说仅仅规则了劳动者有向第三人恳求民事补偿的权力,但没有规则劳动者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享用工伤待遇。
因第三人侵权所形成的的工伤,劳动者是否可取得民事补偿和工伤补偿两层救助,一些地方性法规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 条规则:“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补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补偿的,按民事补偿或商业补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次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付出,本条例规则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即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不能两层补偿外,其他项目能够重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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