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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20:34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
为了正确确认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公安部《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当事人的事端职责适用本规矩。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作业。高架、机场、海港、铁路、水上、轨迹、宝江、化工区、保税区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统辖区域内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作业。
第四条 (事端职责品种和确认的根本原则)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和无职责。当事人的行为与事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当事端职责。当事人事端职责的巨细,以其行为对发作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予以承认。
第五条 (悉数职责、无职责确认的根本规矩)
当事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承当路途交通事端悉数职责,事端其他方当事人无职责: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由该当事人承当事端悉数职责;
(二)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依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路途交通事端现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
(三)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及消灭依据的,由其承当事端悉数职责。
具有前款第(二)项景象,确有依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差错的,能够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职责;没有依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差错的,确认其无职责。
各方均无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第六条 (首要、平等、非必须职责确认的根本规矩)
因两边当事人差错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按照以下根本规矩确认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一)事端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背各行其道、让行规矩等严峻差错行为而发作事端的,负事端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差错行为而发作事端的,负事端非必须职责;
(二)事端两边当事人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适当的,承当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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