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 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3:16法释〔200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
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
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相关的违法活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现对处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生意、介绍生意、典当、拍卖、典当或许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许拼装的;
(三)修正发动机号、车辆辨认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色彩或许车辆外形的;
(五)供给或许出售机动车来历凭据、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据的;
(六)供给或许出售假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据、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据的。
施行第一款规则的行为触及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许价值总额到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则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条 假造、变造、生意机动车行驶证、挂号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证件罪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假造、变造、生意机动车行驶证、挂号证书,累计到达第一款规则数量规范五倍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景象之一,致使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被处理挂号手续,数量到达三辆以上或许价值总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以滥用职权罪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明知是挂号手续不全或许不符合规则的机动车而处理挂号手续的;
(二)指派别人为明知是挂号手续不全或许不符合规则的机动车处理挂号手续的;
(三)违规或许指派别人违规更改、互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检查或许检查不严,致使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被处理挂号手续,数量到达五辆以上或许价值总额到达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以玩忽职守罪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前两款规则的行为,致使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被处理挂号手续,别离到达前两款规则数量、数额规范五倍以上的,或许明知是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而处理挂号手续的,归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施行上述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四条 施行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许第三款规则的行为,事前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的违法分子通谋的,以偷盗罪、掠夺罪、欺诈罪、争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对跨地区施行的触及同一机动车的偷盗、掠夺、欺诈、争夺以及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同时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行为人施行本解说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行为,触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行为人片面上归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用的来历凭据;
(二)发动机号、车辆辨认代号有显着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