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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20:30
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的法令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是一种依据,但其归于刑事诉讼七种依据中的哪一种,现在在理论上未作出一致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定见以为,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应该归于判定结论,由于其目的是为了处理交通事端案子中各方当事人在事端中的职责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但是,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端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子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子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判定人员。
另一种定见以为将事端职责认定书划分为书证,并归于公函书证。由于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造的文书,以此文书内容作为证明案子有关状况的书证。契合书证证明力的特色,即书证所表达的思维和记载的内容,既是依据现实,也是案子现实,二者是重合的。首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书证所表达的思维和目的同案子现实有联络;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被认知;
(3)书证要有清晰的制造者。由此剖析,事端认定书划入书证领域好像稳当。但假如咱们对此作进一步的剖析就不难发现它的制造程序和证明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令相规则的书证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依据。”
本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这就是说公安人员便是交通肇事案子的侦查人员又是依据的制造人员。一般状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子发作的客观进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子的客观现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子现实的人为知道。而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是客观现实与个人常识和经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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