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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交通行政处罚案谈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4:24
2006年元月20日下午7时许,被告某租借车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莲花县319线履行路检路查公事,当原告张辉旺驾驭租借车行进至该路段时,被告查看发现,原告未佩带驾驭员上岗资格证,经进一步查询,证明原告未在办理机关办理该证。故以此为由,于2006年元月27日对原告作出罚款600元的处分决议,原告不服,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出该行政处分决议程序违法、且适用法令过错,判定吊销了该行政行为。嗣后,被告又于2006年8月30日以同一现实对原告从头作出了行政处分决议,决议对原告罚款2800元,原告仍不服,再次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被告从头作出的处分决议。
    法院以为,原告驾驭租借轿车未办理交警核发的《租借轿车驾驭员上岗资格证》,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城市轿车租借办理办法)》及《市租借轿车办理办法)》的规则,因而,被告于2006年8月30日对原告从头作出的处分决议,有现实依据,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但法院一起以为,在该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等形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从头作出的处分比较开始的处分大起伏提高了罚款数额,显着不恰当,属法令规则的显失公平景象,依法应予改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则判定改变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的罚款2800元为罚款6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
    笔者本案的关键是对“显失公平”的了解与确定以及正确区分显失公平与滥用职权的联系。
    一、显失公平的一般表现形式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在法令、法规规则的规模和起伏内,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着不恰当。也就是说,该行政处分决议虽然在形式上合法,可是存在显着的不合理性。法令、法规规则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分,就行政处分自身而言,并不是法令所寻求的意图,法令规则行政处分的最主要意图是防备新的违法行为的呈现,保证社会秩序。要到达法令寻求的最主要意图,有必要做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处分公平、公平,显着的不合理、不恰当显着违背了法令、法规建立行政处分的最主要意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分,实质上是不合法的行政处分。其表现形式大概有如下几种:
    1、同责不同罚。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令的一项根本的法令准则,依据这一准则,对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违背法令、法规的行为,性质、情节相同的,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分,假如对相同责任者给予不同轻重的行政处分,就违背了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法令准则并且也晦气于违法人对自己行为的检讨,乃至危害了有关机关的威望。
    2、同一案子中,重责轻罚或许轻责重罚。在同一案子中,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从单方面看,好像并没有显着的畸轻畸重,可是比较较之下,则有失公平,使得被处分者难以心服口服,乃至发生对立社会的心思,这样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对社会安稳形成晦气影响。
    3、未考虑应当考虑的要素。未考虑应当考虑的要素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没有考虑到根本的法定要素或许一般的常理要素,恣意作出不合理、不恰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例如违法情节、认错情绪、是否过错以及都要考虑的社会常理或许日子常规。
    4、违背均衡准则。均衡准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自在裁量行为所要到达的行政意图与选用的行政手法之间应当均衡恰当。详细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应当挑选形成行政相对人最小的危害的办法完成行政意图,二是在多种挑选办法中,行政主体应当挑选最恰当办法,三是行政主体行使自在裁量权所完成的公共利益不能小于行政相对人危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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