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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1:52
行政诉讼开始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品。它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必要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得不合法干涉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不然当事人就诉之法院,以阻止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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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别地域统辖有哪些景象
律师答复: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则: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
审判人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应当请求逃避。
前两款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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