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刑事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5:24
国内电信欺诈局势十分严峻,电信欺诈不仅仅会让人们的产业受丢失,还可能会导致人逝世等,一旦电信欺诈变得比较严峻就由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上了,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电信欺诈刑事判定书范本。欢迎阅览!
电信欺诈刑事判定书范本
电信欺诈刑事判定书
被告人韩某,男,1989年7月4日出世,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欺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开释;2013年7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辩解人肖兴刚、李彩艳,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12月12日出世,汉族,中专文化。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欺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开释;2013年7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4)3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徐某犯欺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统辖决议,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吴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解人李彩艳、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韩某、徐某在姚巍(已判刑)的安排下前往柬埔寨参加电信欺诈。被告人韩某、徐某及姚巍等十余人在台湾电信欺诈集团以供给薪酬及往返机票、食宿、旅行等费用并给予欺诈所得抽成的引诱下,一起参加电信欺诈违法,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内的欺诈窝点,伙同别人一起假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经过网络电话渠道虚拟改号技能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机关的电话号码,经过拨打电话的方法对大陆地区被害人施行欺诈。自2011年6月6日至案发,被告人韩某、徐某伙同姚巍等人骗得被害人王瑞等人钱款合计437402.94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徐某及姚巍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捕获归案。2013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山上街厦通技防报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又帮忙公安机关于同日20时许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商通网苑门前捕获被告人徐某。
为支撑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韩某、徐某,宣读和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说、书证、依据及相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判定定见等依据资料。
申述以为,被告人韩某、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一起参加欺诈19起,骗得别人资产合计人民币437402.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以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间,被告人韩某参加欺诈5起,欺诈数额为人民币84876.24元;被告人徐某参加欺诈4起,欺诈数额为人民币61645.49元。本案系一起违法。被告人韩某、徐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有建功体现,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惩办。
被告人韩某、徐某对申述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恳求对其从轻处分。
被告人韩某的辩解人提出如下辩解定见:1、被告人韩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2、韩某归案后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徐某,具有建功体现;3、韩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恳求对被告人韩某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韩某、徐某经陆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姚巍(已判定)的安排下前往柬埔寨。这以后,二被告人在台湾电信欺诈集团以供给薪酬、往返机票、食宿、旅行等费用并付出欺诈所得抽成的引诱下,参加电信欺诈违法。被告人韩某、徐某在台湾电信欺诈集团的安排下,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内的欺诈窝点,伙同台湾人纪某贤等人(另案处理)及姚巍、陈某聪、王某、黄某文、刘某远(均已判定)等十余人一起假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运用网络电话渠道虚拟改号技能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以拨打电话的方法对大陆地区被害人施行欺诈。详细欺诈过程为:二被告人与台湾电信欺诈集团成员互相合作,作为“一线”人员假充公安局一般警员,依据该欺诈集团供给的大陆地区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奉告对方涉嫌洗钱等违法,要求核实身份状况;然后由别人作为“二线”人员假充公安局刑警队长,“承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被其他“违法嫌疑人”运用,以被害人涉嫌洗钱违法为由要求合作查询;这以后,“三线”人员则假充检察官或检察官特别助理,要求被害人合作进行资金检查,拐骗被害人往指定的欺诈账户转款。
自2011年6月6日至案发时,二被告人伙同姚巍等人在上述窝点共施行欺诈19起,骗得被害人王某等人钱款合计437402.94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徐某及姚巍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捕获归案,于同月10日晚23时许被押送回厦。2011年6月11日,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这以后于同年7月9日被开释。2013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帮忙公安机关于同日20时许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商通网苑门前捕获被告人徐某。
确定上述现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姚巍、黄某文、王某、曲某平、陈某聪、刘某峰、刘某远、于某、孙某桐、曹某彦、高某章、纪某贤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尹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陈说、证人陆某的证言、银行帐户买卖明细表、流通单、笔记本、教战手册、讲稿及被害人资料等书证、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网关、无线路由器、网络交换器、随身碟等依据及相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判定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状况阐明等依据予以证明,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韩某、徐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骗得别人钱款合计437402.9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欺诈罪。申述指控的罪名建立,应予支撑。其间,被告人韩某详细参加欺诈5起,欺诈别人钱款84876.24元,被告人徐某详细参加欺诈4起,欺诈别人钱款61645.49元。本案系一起违法。鉴于二被告人受纠合参加欺诈,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二被告人经过拨打电话的方法假造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应酌情从严惩办。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帮忙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徐某,具有建功体现,依法能够从轻处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分。依据二被告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议对二被告人减轻处分。二被告人及韩某的辩解人关于恳求从宽处分的辩解、辩解定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用。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6月9日至同年7月9日被实践拘押,该拘押期间应相应折抵刑期。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榜首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定收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定收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向其详细参加欺诈的各被害人退赔经济丢失,详细为: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荣经济丢失人民币80138.12元,退赔被害人王某芳经济丢失人民币4738.12元;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尹某梅经济丢失人民币6938.1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娜经济丢失人民币3338.12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华经济丢失人民币51369.24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xx
署理审判员 张xx
署理审判员 徐 x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赵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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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欺诈刑事判定书范本
电信欺诈刑事判定书
被告人韩某,男,1989年7月4日出世,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欺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开释;2013年7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辩解人肖兴刚、李彩艳,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12月12日出世,汉族,中专文化。2011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欺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开释;2013年7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4)3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徐某犯欺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统辖决议,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吴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解人李彩艳、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韩某、徐某在姚巍(已判刑)的安排下前往柬埔寨参加电信欺诈。被告人韩某、徐某及姚巍等十余人在台湾电信欺诈集团以供给薪酬及往返机票、食宿、旅行等费用并给予欺诈所得抽成的引诱下,一起参加电信欺诈违法,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内的欺诈窝点,伙同别人一起假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经过网络电话渠道虚拟改号技能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机关的电话号码,经过拨打电话的方法对大陆地区被害人施行欺诈。自2011年6月6日至案发,被告人韩某、徐某伙同姚巍等人骗得被害人王瑞等人钱款合计437402.94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徐某及姚巍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捕获归案。2013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山上街厦通技防报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又帮忙公安机关于同日20时许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商通网苑门前捕获被告人徐某。
为支撑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韩某、徐某,宣读和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说、书证、依据及相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判定定见等依据资料。
申述以为,被告人韩某、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一起参加欺诈19起,骗得别人资产合计人民币437402.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以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间,被告人韩某参加欺诈5起,欺诈数额为人民币84876.24元;被告人徐某参加欺诈4起,欺诈数额为人民币61645.49元。本案系一起违法。被告人韩某、徐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有建功体现,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惩办。
被告人韩某、徐某对申述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恳求对其从轻处分。
被告人韩某的辩解人提出如下辩解定见:1、被告人韩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2、韩某归案后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徐某,具有建功体现;3、韩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恳求对被告人韩某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韩某、徐某经陆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姚巍(已判定)的安排下前往柬埔寨。这以后,二被告人在台湾电信欺诈集团以供给薪酬、往返机票、食宿、旅行等费用并付出欺诈所得抽成的引诱下,参加电信欺诈违法。被告人韩某、徐某在台湾电信欺诈集团的安排下,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内的欺诈窝点,伙同台湾人纪某贤等人(另案处理)及姚巍、陈某聪、王某、黄某文、刘某远(均已判定)等十余人一起假充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运用网络电话渠道虚拟改号技能将来电显示号码改为上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以拨打电话的方法对大陆地区被害人施行欺诈。详细欺诈过程为:二被告人与台湾电信欺诈集团成员互相合作,作为“一线”人员假充公安局一般警员,依据该欺诈集团供给的大陆地区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奉告对方涉嫌洗钱等违法,要求核实身份状况;然后由别人作为“二线”人员假充公安局刑警队长,“承认”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已被其他“违法嫌疑人”运用,以被害人涉嫌洗钱违法为由要求合作查询;这以后,“三线”人员则假充检察官或检察官特别助理,要求被害人合作进行资金检查,拐骗被害人往指定的欺诈账户转款。
自2011年6月6日至案发时,二被告人伙同姚巍等人在上述窝点共施行欺诈19起,骗得被害人王某等人钱款合计437402.94元。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徐某及姚巍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6号公路256号别墅被捕获归案,于同月10日晚23时许被押送回厦。2011年6月11日,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这以后于同年7月9日被开释。2013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帮忙公安机关于同日20时许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商通网苑门前捕获被告人徐某。
确定上述现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姚巍、黄某文、王某、曲某平、陈某聪、刘某峰、刘某远、于某、孙某桐、曹某彦、高某章、纪某贤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尹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陈说、证人陆某的证言、银行帐户买卖明细表、流通单、笔记本、教战手册、讲稿及被害人资料等书证、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网关、无线路由器、网络交换器、随身碟等依据及相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判定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状况阐明等依据予以证明,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韩某、徐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骗得别人钱款合计437402.9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欺诈罪。申述指控的罪名建立,应予支撑。其间,被告人韩某详细参加欺诈5起,欺诈别人钱款84876.24元,被告人徐某详细参加欺诈4起,欺诈别人钱款61645.49元。本案系一起违法。鉴于二被告人受纠合参加欺诈,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二被告人经过拨打电话的方法假造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应酌情从严惩办。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帮忙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徐某,具有建功体现,依法能够从轻处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分。依据二被告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议对二被告人减轻处分。二被告人及韩某的辩解人关于恳求从宽处分的辩解、辩解定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用。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6月9日至同年7月9日被实践拘押,该拘押期间应相应折抵刑期。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榜首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定收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定收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向其详细参加欺诈的各被害人退赔经济丢失,详细为: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荣经济丢失人民币80138.12元,退赔被害人王某芳经济丢失人民币4738.12元;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尹某梅经济丢失人民币6938.1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娜经济丢失人民币3338.12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华经济丢失人民币51369.24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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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审判员 徐 x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赵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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