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4:08机动车第三者强制稳妥中,对稳妥公司在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胶葛中的职责性质,存在垫支职责与直接职责的争议。至于其诉讼位置,当时司法实践的观念纷歧:第一种观念以为,稳妥公司应当作为一起被告。其依据是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付职责,稳妥公司在侵权法令关系中是直接的被告。第二种观念以为,稳妥公司在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诉讼中对其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恳求权,但处理结果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归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念以为,稳妥公司的诉讼位置取决于原告即受害人的挑选,受害人有权决议稳妥公司为被告或许第三人的诉讼位置。
笔者以为,将稳妥公司列为被告,是将稳妥人归入人身侵权诉讼初期的遍及做法,该观念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当事人确认的准则不相符。在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诉讼中,权力人提申述讼的根底是人身权遭到危害,这决议了发动诉讼所依据的是人身侵权危害补偿法令关系。而稳妥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稳妥合同法令关系,与补偿权力人之间没有法令关系。第三种观念必定了稳妥公司应当参与诉讼,但对其诉讼位置不能迷糊。因而,第二种观念是正确的。稳妥公司承当的是稳妥金的赔付职责,故稳妥合同外第三人无权以稳妥公司为被告诉请赔付稳妥金,稳妥公司的诉讼位置以第三人为宜。这是由于路途交通事故仅系稳妥合同的理赔事由,稳妥公司承当的是稳妥合同职责。因而,稳妥公司的诉讼位置取决于恳求方是否享有稳妥金之赔付恳求权。稳妥金赔付恳求权系依据稳妥法与稳妥合同发作,如法令标准与稳妥合同均未规则别的受益人,被稳妥人应为当然且仅有的稳妥金恳求权人,别人无权直接向稳妥公司恳求给付稳妥金,只能从被稳妥人处直接取得;第三者职责稳妥亦不例外。稳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故稳妥公司依此规则,可直接向第三者给付稳妥金,但该条款并未颁发第三者直接向稳妥公司恳求给付的权力。综观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辞意,亦仅仅规则稳妥公司应于稳妥职责规模之内承当补偿职责,并未赋予第三者就稳妥金的赔付恳求权;且我国现在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并无直接赔付稳妥金于受害第三者的规则。故除涉案稳妥合同还有特别约好外,受害第三者并无直接向稳妥人恳求给付稳妥金的权力。鉴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的性质,系被稳妥人转嫁其补偿危险的险种,故稳妥人稳妥金的赔付应建立在被稳妥人事故职责份额巨细和应负补偿职责多少的根底之上。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胶葛的处理结果与稳妥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为避免第三者与被稳妥人歹意勾结,保证稳妥公司的合法权益,稳妥公司可经请求或由人民法院告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补偿权力人申述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别离以下景象处理:(1)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2)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的,由其承当应当投保的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的丢失;(3)补偿职责超越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的部分,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确认职责。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