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 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0:03
原告:西健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振英,公司司理。托付代理人:董俊彦,公司工作人员。托付代理人:陈枝棠,西安市莲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工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黄继才,报社负责人。托付代理人:张力生,西安市榜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安,公司司理。托付代理人:徐宜,西安市榜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健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被告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损害其法人声誉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88年3月18日,西北工商报刊载署名“平方”的报导中,揭露分布本公司出售给西北电管局员工医院20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中,一些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价格高出国家牌价。该报导见报后,不只损害了本公司声誉,并且给本公司形成经济丢失30万元。恳求恢复声誉,补偿丢失。被告西北工商报社辩称:工商报的报导是针对整个社会、整个职业存在的问题,不是指某个单位;文章资料来历,系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供给,本报无侵权的成心。文章所用资料未予核实,愿登报给原告恢复声誉,但不赞同补偿丢失。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辩称:本公司给报社供给的资料,是依据别人反映的状况。本公司并未让记者揭露报导,报导见报前也未寻求本公司的定见,故不承当侵权职责。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揭露审理查明:1987年11月间,西北工商报社(以下简称工商报)派记者赵平方前往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简称省医疗公司)采访。该公司司理许国安向赵平方介绍了西北电管局员工医院从西健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购买的200多万元医疗器械设备,其间许多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康达公司还以高出国家牌价的价格出售产品等问题。赵平方依据上述采访内容,写出《应加强对医疗器械产销监督的办理》的新闻稿,经工商报编辑部审阅后,刊登于1988年3月18日的工商报上。该文见报后,康达公司向工商报反映上述报导失实。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反映了这一状况。省医疗公司就此问题致函工商报编辑部,函称:“文章宣布后反映较好。文中所提的一些首要观点都是……国家所规则的一些方针和法规。具体内容也是根本事实的,至于单个文字上有收支,不事本质性问题。咱们欢迎贵报往后多宣布这方面的文章……”。因为该报导在工商报上的宣布,有的用户不再向康达公司订购,有的用户停止了同康达公司的购销合同,使康达公司遭受了必定的经济丢失。另查,西北电管局员工医院从原告处所购的大型医疗器械设备,均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契合产品质量标准,亦未发现原告有高出国家牌价出售产品的问题。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为:原告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则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运营医疗器械设备,其行为是合法的。被告省医疗公司和工商报对别人反映的状况,不经核对,竟在报纸上指名批判原告高出国家牌价出售产品,且出售的许多大型医疗器械质量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榜首、第二款的规则,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法人的声誉权。原告恳求恢复声誉、铲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补偿丢失,是合理的,应予支撑。原告的声誉权遭到损害,经济上遭到丢失,按照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榜首款的规则,二被告应当对自己的差错所引起的这一成果承当民事职责。据此,该院于1989年9月18日判定如下:一、被告西北工商报社登报为原告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被告省医疗公司补偿原告经济丢失30000元。宣判后,被告省医疗公司以原审判定由一方补偿经济丢失不公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