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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5:57

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合同债务的维护”应该是合同法的使命;违约职责准则,正是合同法为维护合同债务,弥补违约危害,制裁违约行为而设的民事职责准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弥补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但法律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尽管从条文上看,其间所称的“产业”、“人身”利益并没有扫除根据合同所享有的利益,但无论是理论上仍是实践上,我国都没有将合同债务归入侵权职责的维护规模。
应该说,违约职责准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沛维护合同联系当事人权力。可是近现代以来,跟着民事联系日益杂乱,违约职责准则对合同债务的维护在特定景象下越来越显得缺乏。这一类的危害,有的是来自合同联系内部,如产品质量问题形成顾客人身危害的案子;也有的是来自合同联系之外,如第三人成心诱惑债务人违约致债务人受损的案子。关于前者,违约职责限于本身的一些特色,如只是维护产业利益,维护规模受“可预见性”的约束等,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往往显得缺乏;而后者,假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债务人底子无权直接恳求第三人补偿危害。
为了全面保证债务人利益和维护商品经济的公正次序,近现代以来,国际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开端打破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划分界线,在违约职责准则对合同债务的维护不力时,适时地引进侵权职责准则来弥补维护合同债务。这种打破,特别体现在答应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竞合以及确立了危害债务准则等方面。
(一)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竞合。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标准又违反了侵权标准,一起具有了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一起发生的一种民事职责竞合现象。
因为违约职责只能对违约行为形成的产业利益危害予以补偿,并且职责规模还要遭到“可预见性”的约束,所以当债务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非产业利益危害时,他若根据违约职责要求对方补偿自己的丢失,就必然会遭到很大约束。可是假如能够根据侵权职责,那就彻底没有这些忧虑了,债务人能够就自己的悉数危害,包含精力危害和人身伤亡提出补偿要求。别的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在归责准则、职责方式、免责条件等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而侵权职责的这些不同往往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维护。所以在某些情况下,答应凭借侵权法追查对方的职责,将更有利于保证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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