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会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3:31
在实践中,因为立遗言人立遗言时,为了家庭成员不因遗言问题影响天伦之乐,大多都是在保密的景象下完结的,一般都不会让他人知道。那么在遗言公证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遗言承继公证会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一)公证遗言尽管最具法令效能,可是因为现在在遗言承继方面临遗言承认程序的法令缺失,以及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难以确定、遗言效能的可变性、遗言承继人以外的法定承继人不予合作等原因,在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仍将或许呈现停止办证的结局。
(二)尽管公证遗言具有最高的法令效能,可是,当遗言承继发作后,遗言承继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厉的法定程序处理的公证遗言到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因为现在在遗言承继方面临遗言承认程序的法令缺失,也将或许呈现停止办证的结局。
1、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言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现在法令规则遗言人能够不受地域统辖的约束,只要在施行遗言的行为地就可处理公证。这样遗言人能够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址向公证处请求处理遗言公证,并且随时随地都能够改动、吊销或许再立遗言,这样,就或许呈现多份公证遗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可是,公证处在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关于该遗言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2、遗言效能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言也不能直接采用
公证遗言尽管是立遗言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明的真实性比较牢靠,遗言内容合法有用。但遗言是在遗言人逝世后发作效能的,跟着时刻的推移,状况或许发作变化,遗言的效能也就会随之改动。当因而,公证遗言相同需求从头承认,而不能直接采用。
3、遗言承继人以外的法定承继人不予合作,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承继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承继开端后,知道被承继人逝世的承继人应当及时告诉其他承继人和遗言履行人。”这一规则阐明,在处理遗产时,遗言承继人有义务通 知遗言履行人和其他法定承继人。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也有必要首先向其好坏关系人(即其他法定承继人)了解、核实上述状况,以便承认其遗言的效能。
一旦遗言人逝世,遗言揭露,被扫除在遗言承继之外的其他法定承继人都会难以承受。假如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许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主张你能够咨询律师,咱们听讼网渠道供给免费的法令咨询,你能够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处理你的问题。
遗言承继公证会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一)公证遗言尽管最具法令效能,可是因为现在在遗言承继方面临遗言承认程序的法令缺失,以及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难以确定、遗言效能的可变性、遗言承继人以外的法定承继人不予合作等原因,在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仍将或许呈现停止办证的结局。
(二)尽管公证遗言具有最高的法令效能,可是,当遗言承继发作后,遗言承继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厉的法定程序处理的公证遗言到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因为现在在遗言承继方面临遗言承认程序的法令缺失,也将或许呈现停止办证的结局。
1、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言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现在法令规则遗言人能够不受地域统辖的约束,只要在施行遗言的行为地就可处理公证。这样遗言人能够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址向公证处请求处理遗言公证,并且随时随地都能够改动、吊销或许再立遗言,这样,就或许呈现多份公证遗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可是,公证处在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关于该遗言是否是最终一份公证遗言,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2、遗言效能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言也不能直接采用
公证遗言尽管是立遗言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明的真实性比较牢靠,遗言内容合法有用。但遗言是在遗言人逝世后发作效能的,跟着时刻的推移,状况或许发作变化,遗言的效能也就会随之改动。当因而,公证遗言相同需求从头承认,而不能直接采用。
3、遗言承继人以外的法定承继人不予合作,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承继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承继开端后,知道被承继人逝世的承继人应当及时告诉其他承继人和遗言履行人。”这一规则阐明,在处理遗产时,遗言承继人有义务通 知遗言履行人和其他法定承继人。公证处处理遗言承继也有必要首先向其好坏关系人(即其他法定承继人)了解、核实上述状况,以便承认其遗言的效能。
一旦遗言人逝世,遗言揭露,被扫除在遗言承继之外的其他法定承继人都会难以承受。假如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许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主张你能够咨询律师,咱们听讼网渠道供给免费的法令咨询,你能够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处理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