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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规定该怎么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0:30
在劳作争议案子中,假如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距悠远,有的案子当事人两边不服劳作裁定判决,分别在两地底层法院提申述讼,由此发生了两地受案底层法院之间的案子移交问题。依据专业人士的审判实践阅历,此类现象层出不穷,囿于信息沟通妨碍等要素,移交作业效果往往欠佳。
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劳作解说》)第八条第一款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许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底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两边就同一裁定判决分别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交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远赴外地法院应诉所带来的诉累,加上劳作争议案子受理费极端廉价以及当事人头脑中的诉讼主客场认识,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判决作出后,各自分秒必争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底层法院提申述讼。
当事人争抢统辖权现象必定形成必定的损害:首先是打乱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作业次序,损害了法令的庄严和司法的威望。学理上以为,猜测效果是法令应当具有的标准效果之一。所谓猜测效果,是指人们依据法令规则能够预先估量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组织。但是,当事人争抢统辖权现象,不是出于劳作争议案子现实和实体法规则自身,而是案子现实和实体法规则之外的要素来作出判别和决议,损害了法令应有的猜测效果,故上述统辖权规则诱导了当事人的非理性行为。其次是拉长了案子的审理周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担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争抢统辖权现象,导致劳作争议案子处理过程中存在案子受理时刻先后的承认和案子材料的移交等问题,展开这些作业将消耗必定乃至适当长的时刻,原本现行劳作争议胶葛处理的“一裁两审”机制存在的功率问题就饱尝怨言,当事人争抢统辖权现象则进一步加重了这种问题的严重性。
二、完善的主张
为了战胜当事人争抢统辖权现象所发生的坏处,保护法令庄严和司法威望,完成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一致,主张将《劳作解说》第八条第一款规则修改为:“劳作争议案子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底层人民法院统辖。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底层人民法院申述的,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底层人民法院统辖。”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两边就同一裁定判决分别向有统辖权的底层人民法院申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底层人民法院奉告申述人向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底层人民法院申述,并向其出具受理案子时刻证明。”
一般来说,在劳作合同实行地,用人单位往往设置了分支机构或许派驻人员,在劳作争议案子由劳作合同实行地底层法院统辖时,用人单位能够分配运用,其应诉本钱不会过重;但关于劳作者而言,在劳作争议案子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底层法院统辖时,很可能人生地不熟,加大了其应诉本钱。
此外,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劳作争议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的,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作为同为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统辖问题,对诉讼案子的地域统辖作出与裁定案子统辖一致性和协调性的规则,也是立法科学性和一致性意义上的必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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