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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1:49
夫妻一方所得的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
律师回答:律师以为,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则:“夫妻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产业。”该规则尽管仅清晰列举了身体损伤医疗费和残疾人日子补助费两项具有严厉人身特点的产业,但一起也规则了一切具有严厉人身特点的产业均属夫妻一方的产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施行<婚姻法>的暂行定见》(沪高法【2001】263号)第27条规则: “婚姻法第十八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产业的性质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特点进行确定。夫妻一方所得的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助、提前退休补助费、吸收劳作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具有人身特点,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产业处理。可是,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律师主张仍是需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从公正、合法、合理的视点处理离婚时产业的问题。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施行<婚姻法>的暂行定见》(沪高法【2001】263号)第27条:婚姻法第十八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产业的性质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特点进行确定。夫妻一方所得的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助、提前退休补助费、吸收劳作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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