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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2:48
股权转让的法令强制性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签定不得违背法令、法规、方针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刻、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则《公司法》规则:如。
公司法141条规则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法令、法规、方针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令、法规对买卖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则的,这类主体不得违背规则缔结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本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则股份公司为削减本钱而刊出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吞并等种景象破例。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背这些法令强制性规则,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总归,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前有必要对方针公司进行具体的咨信查询,以确认方针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危险,一起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则,然后尽量防止盲目收买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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