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发生工伤能否获得企业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0:22
田某是某单位仓库装卸工人,2010年11月他在装卸货物时形成左膝伤害,尔后一向带病作业。直至2011年8月,田某左膝伤害所形成的滑膜炎被认定为作业原因形成的工伤,伤残规范为九级。
但是,在2011年6月,田某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现已到期停止,单位以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两边劳作联系免除为由回绝做出补偿。
卢沟桥大街司法所作业人员解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规则: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本案中,尽管田某的工伤认定在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后,但其工伤发生在实行劳作合同期间。所以,田某所在单位应当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补偿。
但是,在2011年6月,田某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现已到期停止,单位以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两边劳作联系免除为由回绝做出补偿。
卢沟桥大街司法所作业人员解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规则: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本案中,尽管田某的工伤认定在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后,但其工伤发生在实行劳作合同期间。所以,田某所在单位应当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