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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勿忘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5:29

针对交通事故调停未达成协议的状况,交管部门提示,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补偿诉讼,防止因超越诉讼时效损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确保。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确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停请求,期间两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请求,交管部门不再受理;两边虽提出调停请求,但经过调停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
该规则施行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过高经济补偿要求,交管部门调停难达成协议;还有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确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忽视交警奉告请求调停期限,因忙于治病等原因错失请求调停时限;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确定书有贰言,交管部门难以进行调停。因为以上这些原因,形成现在当事人经过诉讼途径处理交通事故经济补偿案呈上升趋势。交管部门提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停未达成协议的状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补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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