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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或重新指定委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2:37
被告人有权回绝辩解人辩解或许从头指定托付吗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援助组织提出申请。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法令援助组织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假如被告人坚决回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解人为他辩解,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的,人民法院能够答应,并应当记录在案。
假如被告人是归于聋、盲、哑人或许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许被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为他指定了辩解人,而被告人有正当理由回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解人为自己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答应,但被告人需另行托付其他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从头为其指定其他辩解人。
托付辩解人为自己进行辩解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力。辩解人承受托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解,是辩解人的一项责任。被告人以为辩解人的辩解对自己晦气或许是违反了自己的志愿的,有权回绝辩解人的辩解,由自己进行辩解。或许被告人以为自己有罪,彻底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解人辩解的必要,也能够半途回绝辩解人持续为自己辩解。
假如被告人以为辩解人为自己的辩解没有说服力或许不同意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的,能够回绝他的辩解另行托付其他辩解人为自己进行辩解。这是法令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力,法令也是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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