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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追加投资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50

根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为香港居民。甲乙在香港设立了A公司。1993年,A公司在国内某市与中方B公司合资建立了C公司,两边各占50%的股份。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定协议,约好B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悉数股份转让给A公司;两边商定在A公司找到适宜的中方出资者之前,B公司仍作为名义上的出资方,但不参加C公司的任何运营抉择计划,也不担负其任何债款及职责。当日,C公司董事会抉择赞同B公司将47%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并随后办理了批阅手续和工商改变挂号手续。
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亩3.8万元的价格受让获得10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皇帝花园”项目。尔后,甲乙谎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亩10万元,约请丙丁一起出资“皇帝花园”项目。8月,甲乙与丙丁在香港签定了协作协议书,并约好丙丁向甲乙收买A公司70%的股份及C公司“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70%的权益;丙丁分期向甲乙付出转让款共1000万元;丙丁赞同在入股A公司后向“皇帝花园”追加出资600万元等。之后,丙丁依约付出了部分转让款。11月,两边在香港公司注册挂号机关办理了A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改变挂号手续。12月,丙丁向“皇帝花园”出资100万元。
1995年1月,丙丁得知甲乙虚拟了土地价格,遂中止付出转让款并向某市法院申述,要求甲乙退回已付金钱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对“皇帝花园”项目进行了评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90万元。
?争议焦点?
诉讼中两边首要争议焦点是:本案的统辖法院怎么确认?
丙丁以为,A公司除C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财物,而C公司除“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外亦无其他财物,因而丙丁付出给甲乙的1000万元系购买“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甲乙以股份转让的方式掩盖不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合同标的“皇帝花园”项目的实践价值远远低于转让价格,甲乙以诈骗手法诱使丙丁与其协作出资,因而该协作协议书无效,甲乙应交还丙丁依据该协议而追加的出资款100万元。别的,本案胶葛是在C公司运营过程中发作的,而C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依据专属统辖规则,应由中国内地法院统辖。
甲乙以为,一方面,本案是股份转让合同胶葛,合同签定地和股份转让地均在香港;另一方面,本案中丙丁出资100万元的行为是其作为A公司股东向A公司的出资,而A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建立的公司,因而该胶葛应由香港法院统辖。
?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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