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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8:03
剖析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案情简介
1994年5月14日,未满16周岁的梁冬梅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卷片机旁干活,其头发被高速转的卷片机卷住,巨大的旋转力将梁冬梅腾空甩起,然后再重重地摔在机床上,梁的头部、颈部皮肤被撕裂,颈椎骨折、脱位,导致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事发后梁的家人屡次向工厂的承包人胡某、谢某、云某索赔,遭回绝。因为没钱医治,梁的病况一向得不到操控,梁一家也因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1998年9月24日,梁在遂川县两位律师的帮助下,请法医验伤并作伤残判定,于9月26日被判定为一级伤残,并向遂川县人民法院申述。三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是本案已超越诉讼时效,对此,遂川法院以为梁冬梅虽然在1994年5月14日受伤住院,但伤情未见好转,其受损害的成果仍在连续,需持续医治,故未超越诉讼时效,一审判定三被告补偿53100余元给梁。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定,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5月9日,二审以梁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吊销一审判定,驳回梁的诉讼恳求。二审判定一出,舆论哗然,《法制日报》几位作者斥之为“天理难容”。
二、判定被斥“天理难容”引发的考虑
相似的受伤事端在全国各地并不罕见,为什么会呈现“天理难容”的判定?这其实是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准则尤其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则惹的祸。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力人恳求司法救助的有用期间,超越此期间,权力人即失掉法令的维护。因而,怎么确认期间的起算,对权力人至关重要。《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该条文是我国法令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根本规则。因为该条规则过于简略,对其应作怎么了解,如“权力被损害”所指的权力包含哪些?怎么确定权力人“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以损害行为还是以损害成果来确定“权力被损害”?在不知道损害人的状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否起算?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定见)仅在第168条说到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怎么起算,但对其他状况并未作出相应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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