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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6:39

[案情]
1998年某县文化局与华某缔结协议书,将县文化局运用的土地的运用权以180元/㎡的价格转让给华某运用。某县土地管理局与华某签定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在未实践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状况下,于1998年12月向华某颁发了国用(1998)字第A2698145081号《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面积为180㎡,后县文化局又将18.4㎡的土地交与华某,并在原土地运用证上的备注栏上注明:该宗地有用面积为198.4㎡,县政府在该证上加盖了土地挂号专用章。与此同时,县文化局也与明某缔结协议书,将其运用的另一块土地出售给明某运用,2000年明某以130元/㎡的价格向县文化局交纳了13000元土地转让费,并于当年向县政府申领国有土地运用证,县政府于2000年10月17日颁发了国用(2000)字第A26094108号《国有土地运用证》,面积为151.45㎡。该证标分明某与华某两家的共用通道宽度为5.5米,而县政府在颁发给华某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上注明两家的共用通道宽度为2.2米,华某还据此在其屋后加建围墙,缩短了公正间隔,严重影响明某屋内的采光、通风,使其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而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吊销县政府公布给华某的国用(1998)字第A2698145081号《国有土地运用证》。复议机关通过检查,发现该案实为国有土地的违法转让,因而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决议吊销县政府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运用证,并宣布复议建造书,主张该县政府对请求人的国有土地运用证进行检查,依法予以吊销。
 [分析]
该案从表面上看仅是有关土地批阅面积的案子,但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查明这实践上是一同违法转让国有土地的案子。《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九条规则:“土地运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担任,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第四十四条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除本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的状况外,不得转让、租借、典当。”某县文化局私行将自己运用的国有土地转让别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则,属无效法律行为。
    县政府在未回收县文化局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状况下,与华某和明某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将运用权归于县文化局的国有土地出让给明某和华某运用,且不实践收取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造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规范和方法,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运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运用土地”的规则以及《湖北省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方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则。鉴于以上的违法现实的存在,被请求人颁发给请求人和第三人的土地运用权证均应予以吊销。复议机关应当对请求人请求复议的原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只要这样才干掌握案子的真实状况。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请求事项无关的其它违法行为或许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缝隙能够宣布复议主张书,主张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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