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购房协议”暗藏玄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5:52
顾客购房前常被开发商要求签定“认购协议”,并需付必定数额的定金。但如顾客不想买了,定金便打了水漂。市消协昨日发布本年第12号消费提示提示顾客:如确需签定“认购协议”,要坚持清醒脑筋,不看清约好条款不要容易付定金。从市消协近期受理的投诉看,不少顾客常常是在没有看到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便与房产开发商签定了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权力与责任都倾向开发商。更有甚者,有的合同只是规则了顾客交钱的责任,没有获赔的权力,一旦买卖不成,所交的定金便打了水漂。有位陈先生看中新房后,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但一周后签定购房合一起,他才从规划图纸上得知,水泵房就在他新房楼下,水泵宣布的噪音会影响往后日子,所以陈先生要求开发商全额交还定金,却遭到回绝。
建设部《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则:房地产企业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假如两边签定了商品房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抵作房款;如未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新闻链接:定金退不退该谁说了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规则: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建设部《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则:房地产企业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假如两边签定了商品房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抵作房款;如未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新闻链接:定金退不退该谁说了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规则: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