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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暴力干涉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5:04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横山县白界乡林苑村远远过来一支娶亲车队。车队刚走到村十字路口,忽然“冒出”几辆奥拓车把彩车团团围住,十几个年轻人手持大刀,砸烂车玻璃,打伤迎亲人员,抢走了新娘马某。
警方随后介入打开查询,经过取证显现:安排施行抢亲者崔某,与新娘马某早于半年多前就已相识,并在往来中发作爱情。事情的受害方新郎郑某与新娘马某于3年前就已订亲,马某在上学期间曾得到郑家不少赞助。二人成婚前,马某表明了对这桩婚姻的对立,但迫于爸爸妈妈的压力及许多要素的搅扰,马某仍是与郑某处理了成婚手续,两边家里也定于12月17日为二人举行婚礼。但在成婚前一天晚上,马某用手机与崔某联络,让他在次日郑某迎亲时将自己抢走,并通知崔某成婚车队行走的时刻、道路等。到了次日,在郑某迎娶马某时,就发作了方才文中叙说的一幕。
【考虑】
《刑法》规则:“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有人以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该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理由是此罪施行的行为是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行为,安排施行抢亲者崔某,作为成婚当事方马某和郑某之外的第三人,采纳暴力行为,干与别人正常的成婚自在,理应构成该罪,而马某作为本案中成婚当事方,其相关行为仅仅阻挠或破坏了自己要进行的完婚行为,并没有干与“别人”的婚姻,所以,马某的行为不该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
笔者对此持不同定见。首要,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婚姻自在权力。此案中,马某和郑某的成婚行为中,既有马某的成婚自在,也有郑某的成婚自在。郑某相对于马某来说也应视为“别人”,马某与崔某合谋施行的抢亲行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干与了郑某的婚姻自在,所以马某行为侵略的客体彻底契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别人的婚姻自在权力”客体要求。
其次,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需契合法定年龄,具有彻底刑事责任的人都可构成此罪,新娘马某的主体身份应契合此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别的,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片面要件为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会形成别人不能自在成婚或离婚的损害成果,而且期望这种成果发作。此案中,马某事发前晚与崔某合谋抢自己的行为,便是期望以抢亲的手法形成郑某不能与自己成婚的成果。其彻底契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片面要件。
最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本案中,马某虽然在整个抢亲过程中,自己并没有施行暴力行为,但作为此次抢亲事情的指使者和策划者,其与崔某一手导演和安排了这起暴力抢亲事情,致使迎亲车辆被砸、迎亲人员被打伤、成婚仪式无法继续进行,这些暴力行为的施行和进行与马崔二人事前的协商预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抢亲事情中的暴力行为是在马崔二人的直接授意和安排下发作的,所以,咱们以为,马某的行为彻底契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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