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的商品房,原有的经济适用房还能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1:07法律咨询:
我是新建县人,我爸爸妈妈有一套产品房想过户给我,但我自己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如过户了爸爸妈妈的产品房,这套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就会被收走?
专家回复:
中签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具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假如想要将爸爸妈妈的产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中签经适房的家庭一切成员均有经适房的产权。即便夫妻离婚,经适房的产权也仍是归家庭成员(夫妻及其子女)共有。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惠,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宅。
《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应一起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乡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契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规范;
(三)无房或现住宅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则的住宅困难规范。
经济适用住宅供给目标的家庭收入规范和住宅困难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产品住宅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寓居水平缓家庭人口结构等要素确认,实施动态办理,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宅的,原经济适用住宅由政府按规则及合同约好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宅,仍应用于处理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宅。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宅在获得彻底产权曾经不得用于租借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