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
名字权,便是自然人决议、运用和按照法律规定改动自己名字的权力。
名字权的性质是品格权。有人以为,名字权具有品格权和身份权的两层特点,在这种两层联络中,品格联络与产业没有联络,但身份联络却与产业联络有联络,如身份权中的抚育权、奉养权、承继权都与产业有联络。 这种观念不正确。名字之姓,标明的是血缘联络,但名并非如此。一起,抚育、奉养和承继都依身份联络而发作,可是不是由于叫了什么名字而发生的身份,而是根据亲属联络而发生。名字标明的是品格,并不是身份联络,将这两个问题混杂在一起,是不精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