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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和签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1:24

世界税收协议,世界上一般称之为税收公约(TaxTreatyorConven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和谐相互之间的税收统辖联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经过商洽订立的书面协议。世界税收协议是根据经济开展的客观需求而发生并开展起来的,世界经济往来的开展与纳税人收入的世界化是世界税收协议构成的经济条件,所得税的遍及施行和对跨国所得重复纳税是税收协议构成的直接动因。
一、世界税收协议的分类
世界税收协议一般有两种不同的分类办法:一是按签定的主体分为两边税收协议和多边税收协议。两边税收协议是指缔约国仅有两个国家。到现在,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两层纳税协议都是两边税收协议。多边税收协议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定的税收协议。如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于1972年签定的税收协议。因为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政策和税制不同,订立协议的态度、意图各有偏重,除了集团国家以外,一般多为两边税收协议。二是按调整方针分为综合性的税收协议和单项税收协议。综合性税收协议是以和谐国家间税收统辖联系为调整方针,调整规模适当广泛,具有适当大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如国家间签定的关于对所得和产业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单项税收协议是以处理特定职业或项意图税收问题为缔约方针,并不触及全面和谐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统辖联系。单项税收协议签约的方式比较灵敏。既能够就某项税收问题达到单项税收协议,也能够经两边同意,在“海运协议”、“互易商货帆海公约”、“航空运输协议”以及“贸易协议”等中列入税收条款,乃至也能够用两边政府部门间换文或换函方式达到协议。
二、世界税收协议与国内税法的联系
世界税收协议与国内税法的联系,能够说是世界法与国内法联系的一个方面。世界税收协议归于世界经济法领域,是缔约国两边国家毅力的表现,即以法令条文方式清晰处理两层纳税问题,然后完成开展世界经贸沟通协作、促进本钱活动、鼓舞技术引进和人员往来的终究意图。而国内法也同样是国家毅力的表现,并以法令方式公之于世,必需要严格遵守。当世界税收协议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纳税收协议优先准则,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有对税收协议优先准则的清晰规则,即当世界税收协议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世界税收协议。少量国家采纳后法优于前法的准则,如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舞外商投资,我国国内税法的部分规则比世界税收协议更优惠,因而在详细处理世界税收协议和国内税法的联系问题时,还表现了“孰优”准则,即假如国内税法的规则比税收协议更优惠,则优先适用国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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