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8:49
刑法中有移用资金罪这个罪名,那么,这个罪是什么意思?犯该罪的怎么判刑?刑法详细是怎么规则的呢?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下吧。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2条移用资金罪
移用资金罪,依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说规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中第11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人员移用单位资金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危害的 客体 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资金的运用收益权,目标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全部或实践操控运用的全部以钱银方法体现出来的产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移用是指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私行动用单位资金归自己或别人运用,但预备日后退换。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运用主管财政的职务,出纳员运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运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未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或许移用单位资金,也不或许构成移用资金罪。所谓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依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怎么了解刑法第272条规则的“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假贷给别人”问题的批复》,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或许其他天然人运用,或许移用人以个人名义将移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天然人和单位的行为。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 》第85条的规则,“归个人运用”,包含将本单位资金供自己、亲朋或许其他天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运用,获取个人利益的详细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移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运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而移用本单位资金,具用处首要是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 经济活动 ,而且移用数额较大,且时刻上超越三个月而未还。依据 最高公民法院 《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出、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超越三个月是否交还的约束,只需数额较大,且进行盈利活动。所谓“盈利活动”首要是指进行经商、出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儿的“数额较大”,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是指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超越三个月是否交还的约束,也没有数额较大的约束,只需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不合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不合法活动”。便是指将移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私运、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需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能够构本钱罪,而不需要一起具有,上述移用资金行为有必要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运营或许经手资产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运用其具有的办理、分配、运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 主体 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 天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职责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股份制公司 、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部其他员工以及受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公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 移用公款罪 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
确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移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之分。差异二者之间的边界,咱们以为,首要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剖析:其一,移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移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这两种景象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违法的必备要件。因而,在这种状况下,是否到达“数额较大”,就成为差异一般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规范之一。关于移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种状况,尽管本法并未规则数额上的要求,可是,从有关的司法解说的精力看,移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违法,而仅仅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移用本单位资金的时刻。这是衡量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关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这种状况而言,“超越3个月未还”便是构成移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状况下,移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越3个月未还就成为差异一般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资金罪的边界的重要规范之一。关于移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两种状况,尽管本法中并无时刻长短的要求,可是,假如移用的时刻很短,形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作为本法第13条规则的“情节显着细微危害不大”的状况,不以为是违法,作为一般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移用资金罪与职务并吞罪的边界
这两种违法有以下几点显着的差异:
(一)侵略的客体和目标不同。移用资金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并吞罪 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 全部权 ,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产,既包钱银形状的资金和 有价证券 等,也包含什物形状的公司产业,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体现不同。移用资金罪体现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职务并吞罪体现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移用资金罪的行为方法是移用,即未经合法同意或答应而私行挪归自己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职务并吞罪的行为方法是并吞,即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违法;职务并吞罪只要并吞本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才干构成。
(三)在片面上不同。移用资金罪过为人的目的在于不合法获得本单位资金的运用权,但并不妄图永久不合法占有,而是预备用后偿还;职务并吞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不合法获得本单位资产的全部权,而并非暂时运用。
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交还的,这儿所说的不交还,是指在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公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一般以为,在实践生活中,移用本单位资金不交还的,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片面上想交还,但客观上无才能交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才能交还,但片面上已发作变化,从前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成心现已转化为并吞该资金的成心。
在 司法实践 中,假如行为人在移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违法成心发作改变,不再想交还,而是妄图永久不合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才能交还而不交还的,由于归于 刑法 中的转化犯,仍应依据处理转化犯的准则,直接以职务并吞罪科罪处置。
三、移用资金罪与移用公款罪的边界
依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则,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移用资金罪与移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资金的行为,在片面上都是移用的成心,有时 违法目标 也或许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可是,这两种违法也有以下首要差异:
(一)侵略的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移用资金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其间,既包含国有或许团体全部的资金,也包含公民个人全部、外商全部的资金。移用公款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款的运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略产业的性质,又有严峻的不尽职的性质,因而,本法将移用公款罪规则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婪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 侵略产业罪 ”专章中。移用公款罪侵略的目标限于公款,其间首要是国有产业和 国家 出资、参股的单位产业,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等全部的金钱。移用公款罪和移用资金罪侵略的目标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不同。本法第384条规则的移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景象的摆放次序,与本条第1款规则的移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景象的摆放顺厉不同,也阐明立法者对这两种违法冲击的要点的不同。在处置上移用公款罪也比移用资金罪严峻得多。
(二) 违法主体 不同。移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在外。移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 关中 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人氏 团体 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因而,本条第2款明确规则,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的,按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移用公款罪的规则科罪处置。
四、移用资金罪与移用特定款物罪的边界
依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则, 移用特定款物罪 是指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行为。
移用资金罪和移用特定款物罪都是移用性质的违法,有以下显着的差异:
(一)侵略的客体和目标不问。移用资金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移用特定款物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助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 办理制度 和公共资产的运用权,目标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的特定物款,既包含用于上述用处的由国家预算组织的民政工作经费,也包含暂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含其他由国家、团体或许公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处的特定款物等。
(二)在客观上的体现不同。移用资金罪体现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移用特定款物罪体现为,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行为。移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移用的资金,能够归个人运用,也能够假贷给别人,移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同意,运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不合法调拨、运用于其他方面,如建筑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出产、运营性的出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移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以移用公款罪从重处置。
(三)违法主体不同。移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移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分配、办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 直接职责 人员。
(四)片面上不同,移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成心内容是,明知是其地点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目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挪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移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成心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量刑规范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纳贿赂、其他不合法收入或许并吞公司产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 职责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 、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职责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处置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 金融组织 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2条移用资金罪
移用资金罪,依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说规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中第11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人员移用单位资金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危害的 客体 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资金的运用收益权,目标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全部或实践操控运用的全部以钱银方法体现出来的产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移用是指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私行动用单位资金归自己或别人运用,但预备日后退换。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运用主管财政的职务,出纳员运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运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未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或许移用单位资金,也不或许构成移用资金罪。所谓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依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怎么了解刑法第272条规则的“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假贷给别人”问题的批复》,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或许其他天然人运用,或许移用人以个人名义将移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天然人和单位的行为。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 》第85条的规则,“归个人运用”,包含将本单位资金供自己、亲朋或许其他天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运用,获取个人利益的详细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移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运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而移用本单位资金,具用处首要是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 经济活动 ,而且移用数额较大,且时刻上超越三个月而未还。依据 最高公民法院 《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出、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超越三个月是否交还的约束,只需数额较大,且进行盈利活动。所谓“盈利活动”首要是指进行经商、出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儿的“数额较大”,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是指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超越三个月是否交还的约束,也没有数额较大的约束,只需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不合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不合法活动”。便是指将移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私运、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需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能够构本钱罪,而不需要一起具有,上述移用资金行为有必要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运营或许经手资产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运用其具有的办理、分配、运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 主体 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 天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职责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股份制公司 、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部其他员工以及受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公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 移用公款罪 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
确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移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之分。差异二者之间的边界,咱们以为,首要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剖析:其一,移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移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这两种景象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违法的必备要件。因而,在这种状况下,是否到达“数额较大”,就成为差异一般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规范之一。关于移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种状况,尽管本法并未规则数额上的要求,可是,从有关的司法解说的精力看,移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违法,而仅仅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移用本单位资金的时刻。这是衡量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关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这种状况而言,“超越3个月未还”便是构成移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状况下,移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越3个月未还就成为差异一般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用资金罪的边界的重要规范之一。关于移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两种状况,尽管本法中并无时刻长短的要求,可是,假如移用的时刻很短,形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作为本法第13条规则的“情节显着细微危害不大”的状况,不以为是违法,作为一般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移用资金罪与职务并吞罪的边界
这两种违法有以下几点显着的差异:
(一)侵略的客体和目标不同。移用资金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并吞罪 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 全部权 ,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产,既包钱银形状的资金和 有价证券 等,也包含什物形状的公司产业,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体现不同。移用资金罪体现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职务并吞罪体现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移用资金罪的行为方法是移用,即未经合法同意或答应而私行挪归自己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职务并吞罪的行为方法是并吞,即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违法;职务并吞罪只要并吞本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才干构成。
(三)在片面上不同。移用资金罪过为人的目的在于不合法获得本单位资金的运用权,但并不妄图永久不合法占有,而是预备用后偿还;职务并吞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不合法获得本单位资产的全部权,而并非暂时运用。
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交还的,这儿所说的不交还,是指在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公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一般以为,在实践生活中,移用本单位资金不交还的,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片面上想交还,但客观上无才能交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才能交还,但片面上已发作变化,从前的移用本单位资金的成心现已转化为并吞该资金的成心。
在 司法实践 中,假如行为人在移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违法成心发作改变,不再想交还,而是妄图永久不合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才能交还而不交还的,由于归于 刑法 中的转化犯,仍应依据处理转化犯的准则,直接以职务并吞罪科罪处置。
三、移用资金罪与移用公款罪的边界
依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则,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移用资金罪与移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资金的行为,在片面上都是移用的成心,有时 违法目标 也或许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可是,这两种违法也有以下首要差异:
(一)侵略的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移用资金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其间,既包含国有或许团体全部的资金,也包含公民个人全部、外商全部的资金。移用公款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款的运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略产业的性质,又有严峻的不尽职的性质,因而,本法将移用公款罪规则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婪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 侵略产业罪 ”专章中。移用公款罪侵略的目标限于公款,其间首要是国有产业和 国家 出资、参股的单位产业,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等全部的金钱。移用公款罪和移用资金罪侵略的目标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不同。本法第384条规则的移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景象的摆放次序,与本条第1款规则的移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景象的摆放顺厉不同,也阐明立法者对这两种违法冲击的要点的不同。在处置上移用公款罪也比移用资金罪严峻得多。
(二) 违法主体 不同。移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在外。移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 关中 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人氏 团体 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因而,本条第2款明确规则,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的,按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移用公款罪的规则科罪处置。
四、移用资金罪与移用特定款物罪的边界
依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则, 移用特定款物罪 是指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行为。
移用资金罪和移用特定款物罪都是移用性质的违法,有以下显着的差异:
(一)侵略的客体和目标不问。移用资金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移用特定款物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助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 办理制度 和公共资产的运用权,目标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的特定物款,既包含用于上述用处的由国家预算组织的民政工作经费,也包含暂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含其他由国家、团体或许公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处的特定款物等。
(二)在客观上的体现不同。移用资金罪体现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移用特定款物罪体现为,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行为。移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移用的资金,能够归个人运用,也能够假贷给别人,移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同意,运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不合法调拨、运用于其他方面,如建筑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出产、运营性的出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移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以移用公款罪从重处置。
(三)违法主体不同。移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移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分配、办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 直接职责 人员。
(四)片面上不同,移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成心内容是,明知是其地点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目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挪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移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成心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量刑规范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纳贿赂、其他不合法收入或许并吞公司产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 职责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 、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职责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处置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 金融组织 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