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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录音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2:29
何为“录音遗言”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则:“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依据这一规则,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被继承人)在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的方法依照其遗愿对其遗产作出处置的行为。
或许许多当事人会讲,这个遗言方法跟代书遗言不是很像吗?确实,两者有共通点,便是需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但客观上两者又有显着的不同:
1、遗言的载体不同。代书遗言为书面内容,而录音遗言为录音内容;
2、见证人的作业不同。代书遗言的见证人是需求依照遗言人(被继承人)的遗愿代书遗言内容,并签名供认。而录音遗言的见证人无需实行上述责任,只需对遗言人(被继承人)选取遗言的进程进行见证便可。
曹律师主张,除非遇到紧急状况,不然不要以录音遗言的方法缔结遗言,首要理由如下:
1、遗言的载体简单损坏或丢掉,从而使遗言灭失。由于是以录音方法制造遗言,所以载体的方法或许多样,既可所以录音带,也可所以光盘或音像文件,受技能的影响,这些载体在保管进程中都简单损坏或丢掉;
2、制造遗言时的现场环境状况难以告知,不能确保遗言人(被继承人)是没有在被钳制、被误导或神志不清等状况缔结遗言,直接影响遗言的效能;
3、最要害的是,尽管存在见证人,但见证人是无需实行签名供认的手续,所以一旦见证人出于各种原因回绝供认见证的进程,或因见证人身故、无法表达自我意识的状况下,遗言的真伪就会遭到质疑。
所以,广阔有意于缔结遗言的当事人,应当采纳其他遗言方法对遗产作出处置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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