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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内容不明确当否驳回执行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6:15
敖绪凑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劳作争议一案,向宜春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请求判决。2005年11月23日,宜春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宜市劳仲案字[2005]第20号)判决判定书,判定成果:一、吊销工行宜春市分行《关于免除敖绪凑劳作合同的告诉》(工银宜市发[2005]第177号);二、被诉人应在本判定书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并付出申诉人免除劳作期间停发的薪酬。工行宜春市分行不服判决判定,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则,判定驳回工行宜春市分行的诉讼请求。工行宜春市分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定。二审判定书收效后,敖绪凑于2006年8月17日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履行,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给付其免除劳作合同期间停发的薪酬22000元,该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履行。 
本案在履行过程中 对怎么履行该判决判决书,有4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宜市劳仲字[2005]第20号判决判定书的判决成果是“付出申诉人免除劳作合同期间停发的薪酬”,但从何时起至何时止付出薪酬?以及每月薪酬多少?均没有清晰,法院无法履行,应判决完结履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对宜市劳仲字[2005]第20号判决判定书应判决不予履行,其理由是该判决判定成果内容不清晰,无法履行。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当履行,其理由是履行法院在履行案子过程中,有必定的判定权,尽管该判决判定成果不清晰,但履行法院完全可以判决每月薪酬是多少以及付出薪酬的起止时刻。 
第四种定见以为,应判决驳回敖绪凑的履行请求。由于宜春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判决判定没有清晰薪酬的给付时刻和金额,而被履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又对此持异议,关于这一实体性争议只要经过诉讼程序去承认,履行机构无权判定。该案本不应立案履行,因此完结履行是过错的,参照审判程序中驳回申述的规则,应当对敖绪凑的履行请求判决予以驳回。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 
张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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