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同命不同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9:48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向阳法院对一同轿车与卡车相撞的交通事端作出一审判决。耐人寻味的是,虽然两名死者是乘坐在同一辆夏利车里的,但由于乡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不同,最终的补偿金竟相差24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逝世补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20年核算。上一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860元,核算结果是农村人口所获补偿比乡镇人口少近20万元。
依照司法界的解说,逝世补偿金相当于对受害人收入丢失的补偿,城里人和村里人的年收入不同,取得的补偿天然不同。这样的规范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稳重。由于逝世补偿金的额度相差过于悬殊,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村人口的轻视,让“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废话。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各地对农人在活动和进城工作时遭受许多轻视性规则和不合理约束。活着的时分就遭受不公正待遇,脱离人世了也要遭受轻视,这是不是一种极大的不公正?
不仅是城乡之间补偿金额不同,在不同省、区、市之间,也会发作相似状况。由于不同区域居民生活水平不同,《解说》规则,在同一同交通事端中,补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地点地规范的,逝世补偿金能够依照其住所地的相关规范核算。假如事端发作在经济欠发达区域,居住地在发达区域的受害者所获补偿将比当地受害者高出几倍,这是否也是一种不公正?
身份轻视、城乡轻视、贫富轻视和地域轻视在我国普遍存在,以经济收入为衡量规范的逝世补偿金,其价值尺度恰恰带有严峻的轻视性。有人说不能以品德规范歪曲法理判别,但彻底无视品德要素的法理,能称得上是公正、科学的法理吗?
有专家以为,逝世补偿金应该全国统一规范,除了消除城乡不同之外,也要消除区域不同,由于人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虽然统一规范并不能做到肯定公正,但毕竟不会引发品德抵触。对此,法令制定者们无妨参照一下航空补偿规范。据了解,于本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补偿职责限额规则》将空难逝世补偿金提高到40万元。依照民航总局的解说,2004年我国乡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2005年估计为10450元。逝世补偿金按罹难旅客30年的收入核算,再加上罹难旅客丧葬费、家族往复食宿费等。